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执法工作的通知
27.06.2015 00:25
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执法工作的通知
冀安监管人〔2015〕98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精神,着力强化安全培训法制建设,建立健全完备的安全培训执法体系,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44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3号令)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执法工作(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执法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严格落实安全培训责任,健全安全培训监督检查执法体系
一是落实各级各部门安全培训监督检查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明确分工,分级推进,构建省、市、县、乡、村“五级五覆盖”安全培训监督检查体系。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全省安全培训执法工作;依法对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检查;负责指导、监督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安全培训执法工作。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省直管县(市)以外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重点乡镇的安全培训执法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省直管县(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乡镇、城区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的安全培训执法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所辖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检查本辖区的安全培训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开展安全培训执法工作;组织、指导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做好安全培训监督、报告工作。居委会、村委会发现所在区域内存在安全培训违法违规行为时,履行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的职责。
二是督促企业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 以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企业(以下简称高危企业)为重点,监督检查企业落实安全培训的法定职责和义务,督促企业做到“七落实、七到位”。“七落实” 即,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必须对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同时担责;企业安委会主任必须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并承担安全培训法定职责;企业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必须承担相应的安全培训职责,做到一岗双责;企业安全培训情况必须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向全厂公示;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职能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安全培训职责与义务;车间(工段)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培训的厂规厂纪,制止纠正无证上岗和“三违”行为;岗位工必须严格履行安全培训持证上岗制度,遵守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和工作纪律。“七到位”即,安全责任到位,人员配备到位,目标分解到位,经费投入到位,过程管理到位,督考查处到位,宣传教育到位。
二、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规范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工作内容
各级各部门要制定落实暗查抽考、挂牌督办、通报公告、黑名单和责任倒查等工作制度,执行“双六双十监督检查法”,做到有章可循,监管严格,执法有力,形成震慑。
一是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六必查”。 一查安全培训安排部署情况;二查安全知识进学校、进党校和进职业院校等情况;三查安全培训考试体系建立情况;四查安全培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五查地方政府分管领导和安全监管干部参加培训情况;六查安监部门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有无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情况。
二是对培训机构坚持“六必查”。 一查安全培训应当具备的条件情况;二查从事高危企业安全培训时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书面报告所在地安监部门情况;三查按培训大纲组织教学情况;四查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情况;五查考试通过率情况;六查强化学员管理情况。
三是对企业坚持“十必查”。 一查安全培训责任保障体系“七落实、七到位”情况;二查制定安全培训规章制度情况;三查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情况;四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五查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管理能力及考核合格情况;六查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上岗情况;七查除“三项岗位”人员之外的其他从业人员、派遣工、实习生,参加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八查发生死亡事故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负有责任的特种作业人员重新参加安全培训教育情况;九查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十查安全生产培训经费的提取使用,以及落实从业人员培训期间工资待遇情况。
四是对安全培训严重违法行为坚持“十必罚”。 一是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依法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二是高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是企业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派遣工、实习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四是企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是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六是企业不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培训经费的;七是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八是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九是安全培训机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安全培训档案不规范的;十是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
三、完善监督检查程序,创新安全培训监督检查执法工作机制
一是进一步完善监督检查程序。 坚持依法行政、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客观公正、违规必究的原则,完善安全培训执法工作制度,明确安全培训检查标准;制定安全培训执法工作计划,并将其纳入各级安监部门年度执法计划;强化安全培训过程检查,提升安全培训质量;坚持查企业首查培训,对安全培训工作存在重大隐患,或者因此发生责任事故的企业,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是不断改进监督检查方式方法。 明确各级安监部门监督检查的频次,省级、市级安监部门各自实施安全培训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县级安全监管局实施安全培训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3次,乡镇(城区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监管部门实施安全培训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4次。丰富安全培训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以高危行业企业为重点,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为关键,以企业从业人员持证上岗为有力抓手,开展安全培训监督检查。检查可以采取“四不两直”、暗查暗访的方式,也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访谈等方式,随机抽查,现场抽考,发现重大隐患挂牌督办。
三是强化协调联动形成监督检查合力。 安监部门上下级之间和内设机构之间要制定落实协调联动机制,在每年年底前和季度末,分别将下个年度或季度的安全培训执法计划,以及本期安全培训执法计划的完成情况,书面报告上级安监部门,遇有重大紧急情况随时报告。安监部门内设的安全培训、安全监管、执法监察及事故调查处理等有关处(科)室,要相互沟通,密切配合,信息互通,步调一致,形成合力,对不及时或拒不参加安全培训考核的企业,依法严肃查处。
请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将此文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和企业。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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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7.06.2015 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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