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分类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16.06.2017 11:31
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和《河北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危险化学品与烟花爆竹企业安全风险辨识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安监管三〔2016〕145号)中关于分类监督管理的要求,突出监督管理工作重点,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省安委办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分类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2月24日
河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分类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形成规范有序、重点突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模式,切实做好安全风险辨识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施的分类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分类监督管理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评定、分类指导、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分类监督管理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并对市、县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组织、实施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调度和考核。
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监督管理,深入做好监督指导、执法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安全风险分类 第五条 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生产、储存、使用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是否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是否涉及重大危险源及重大危险源辨识级别等主要因素,结合企业安全风险辨识结果,综合考虑企业危险程度、管理水平、职工人数、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况,对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分类,按照危险程度由高到低依次分为A、B、C、D四类。本管理办法所分类别应一致或高于《河北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危险化学品与烟花爆竹企业安全风险辨识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安监管三〔2016〕145号)中安全风险辨识分级管控标准的要求。
(一)A类企业:涉及危险化学品“一级重大危险源”的企业;涉及危险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的且经安全风险辨识存在A级安全风险的企业;产品本身具有爆炸危险特性或者生产过程中存在爆炸危险的高危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涉及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等高危化学品的企业;涉及高毒或者剧毒气体,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企业或可能导致群体性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企业;易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企业;在上一年度安全执法检查、督导检查等过程中被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列入省级安全生产“黑名单”的企业;近3年内发生过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的企业。
(二)B类企业:涉及危险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的且经安全风险辨识存在最高为B级安全风险的企业;产品本身虽不属爆炸品但生产过程中存在爆炸危险的企业;易发生较大火灾事故,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企业;在上一年度安全执法检查、督导检查等过程中被发现安全生产条件基本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安全管理力量薄弱、暴露出多项事故隐患和问题的企业;近3年内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
(三)C类企业:经安全风险辨识存在最高为C级安全风险的企业。
(四)D类企业:除上述A、B、C类以外的企业。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分类的确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填报本单位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客观、完整地反映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特点和安全管理状况等信息。
(二)市、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统计、核实企业上报的基本情况与信息,建档立账,确保一企一档,汇总后逐级报送至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三)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分类研究和评定,省、市安委办根据企业涉及到的重大危险源等级、易燃易爆品、剧毒品、危险化工工艺等情况,筛选出100家A类企业。市、县安委办根据危险程度,筛选出B、C、D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各市安委办要将B、C、D三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名单上报省安委办备案。分类评定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四)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原则上应当每五年对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风险分类进行一次调整,特殊情况可适时调整,调整后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三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七条 A、B、C、D四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都属于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范围,并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计划,但对其采取类别化、差异化管理。B类及以上企业应当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该两类企业的监督监察频次和力度,其中A类企业是监督管理的重中之重。
第八条 省、市、县安全监管局按照企业的不同类别确定对其检查的频次。
对于A类企业,县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次数每季度不少于1次,市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次数每半年不少于1次,省安全监管局进行随机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并将抽查情况记录在案、建立台账,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对于B、C、D类企业,市、县安监部门选择重点进行执法检查,增强针对性,防止平均用力。
对于B类企业,县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次数每半年不少于1次,市安全监管局进行随机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对于C、D类企业,县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次数每年不少于1次。
第九条 严格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时,必须严格依照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进行全面检查。发现A、B类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中“并处”、“可以处”等规定,按照行政处罚的上限予以严厉的行政处罚。发现C、D类企业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的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也应当予以严格的行政处罚。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半年将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备案。
第十条 凡是发生险情的企业,市安全监管局均要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原因、查实责任、严肃问责,省安全监管局均要挂牌督办;凡是发生亡人事故的企业,均要按有关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十一条 对A、B类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安全生产述职制度。具体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A、B类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于年中以书面形式向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述职,以报告上半年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A、B类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于年底以会议形式向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述职,以报告全年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安监、公安、工商、质监、建设、交通等部门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述职评议委员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本年度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评议和考核。
述职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6个方面:
(一)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投入的时间和精力情况;亲力亲为了哪些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工作;亲自带领和组织工艺、技术、设备等方面人员开展了几次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及工作成效;是否聘请省内外同行业专家或者委托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现实状况进行分析,并深入开展了风险辨识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主持研究或解决了哪些重大的安全生产事项。
(二)本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以及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当前安全生产一系列重大部署和要求情况。
(三)本企业在前一阶段内,在完善安全设施设备、企业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等方面,为切实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开展了哪些卓有成效的具体活动。
(四)是否组织本企业职工,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活动;本企业或者国内同行业历史上曾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对本企业做好当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否具有现实的启示意义;近期国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本企业应当汲取哪些教训并着重做好哪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五)自认为,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尚有哪些差距并如何改进。
(六)对本行业或者所在的行政区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总体要求并结合本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实际,制定相应的企业述职管理办法,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述职作为一项日常性的重要管理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建立完善的工作档案和台账。强化对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强力促进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C、D类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需要进行安全生产述职,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市、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依据本年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分类结果,结合本办法总体要求和本地监管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分类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明确监管重点、丰富监管手段,将分类监管与风险辨识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标准化、诚信等级评定等工作有机结合,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实施分类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2月24日印发
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6.06.2017 11:31
故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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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上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