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互联网+”注重隐私保护
25.12.2018 07:51
本文来源: 卫生厅
《公约》明确,服务提供者需要收集和使用用户信息的,应采取各种方式告知用户,征得用户同意后方可进行,且必须签订知情同意书(线上平台可使用电子协议方式进行)。线上类服务应做好数据加密和通信保护措施,同时对可能接触到用户隐私信息的工作人员设置权限,做好服务提供机构内部的用户隐私保护工作。各互联网医疗健康平台实施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建立和健全先进实用、完整可靠的信息安全体系,保证系统和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可用性、保密性和可控性。服务提供者要做好用户隐私后台安全风险防范工作,加强对从业人员约束管理,除工作范围必须接触外,服务提供机构员工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拷贝、泄露用户信息。
本文来源: 卫生厅
25.12.2018 0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