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女子为给孩子办北京户口嫁给姐夫 欲离婚遭拒
小丽是王女士的妹妹,王女士与张先生原是夫妻关系,关系一直稳定,还有一个儿子。王女士的妹妹小丽与前夫育有一子,双方于2010年7月离婚,孩子由小丽抚养。
为了让自己儿子的户籍迁入北京,小丽便找在北京的姐姐、姐夫帮忙。为了符合北京市的户籍管理规定,张先生与王女士想了一招,两人于2013年3月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之子由王女士抚养。之后,张先生与小丽于2013年3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假离婚”再“假结婚”之后,张先生继续与王女士一起生活,小丽之子的户籍尚未迁入北京。
“正牌”妻子离家出走 小姨子也提出离婚
没想到的是,孩子户口没解决,张先生和王女士的“婚姻”也遇到了麻烦。
结婚不久,小丽由于私人原因,提出要和张先生离婚,但却遭到了张先生的拒绝。无奈之下,小丽只得将张先生告上了法庭。小丽诉称,自2013年3月20日两人登记结婚后,一直没有共同居住,之间也没有任何夫妻感情,要求离婚。
对此,张先生称,不同意离婚是另有原因。张先生说,为了帮助小丽把孩子户口落到北京,他与妻子王女士“假离婚”,与小丽领了证,但实际上一直与王女士共同居住。2013年6月,他和王女士闹起了矛盾,争执之下,王女士将孩子和财产都带到了河北老家,不同意再与他复婚,这一来,二人真成了“陌生人”。
面对小丽的起诉,张先生要求,除非王女士将自己的孩子带回北京上学,否则不同意和小丽离婚。
法院准予双方离婚 法官:假离婚有风险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准予小丽和张先生离婚。张先生一下子成了“孤家寡人”。
办案法官表示,结婚登记应以感情为基础。在本案中,王女士妹妹小丽与张先生虽系自愿结婚,但是为规避国家有关户籍管理的规定达到为孩子迁移户籍的目的而登记结婚,并非以感情为基础,且双方登记结婚后亦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这种婚姻关系若继续维持,有违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法官提示称,为规避国家的相关政策以及规定而办理假结婚、假离婚,容易引发相应的法律风险,切勿为了贪图一时之利而使自己的权益得到损害。(记者 孔德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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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靠继父在京入户需满足三条件
根据北京市的相关规定,18岁以下未成年人投靠继父在京入户需要满足三个条件,首先,继父与未成年人的母亲结婚三年以上;其次,继父再婚前未生育或只生育过一名子女;最后,未成年人由母亲抚养已达三年以上,并须提供法院的判决书或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时间以法院判决生效或经公证的协议书公证日期为准。
在本案中,王女士的妹妹小丽于2010年7月离婚,张先生与小丽于2013年3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还不能满足规定中所列举的三个必备条件。(记者 池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