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存款”变巨亏 质押资金来源“说不清”

27.10.2014  11:03

打开电视看庭审,下面进入法庭零距离环节。

如果你拥有1000万,你打算做什么呢?是买房置业做投资,还是做生意,或者是存入银行吃利息呢?这不,刘某就把名下的1000万转入了银行,可是现在他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甚至于为了这笔钱,还闹上了法庭。

这起涉及1000万的民事诉讼案在桥西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正是刘某,而他起诉的三个被告分别是在某银行任职的白某、市民任某、以及白某供职的银行。

被告白某是某银行的行长助理,2012年,她劝说原告刘某参加该银行的储蓄存款活动,承诺存款半年,保证返还本金,还有一笔不菲的利息。没多久,刘某便将1000万元打到了白某指定的账户。

随后,该银行还给原告刘某出具了一份《通知函》。

2013年4月12日,被告白某给原告刘某出具了其本人签字的《证明》和被告任某签字的《证明》,证实上述存单中的780多万元归被告刘某所有。

然而,由于该服装公司未及时归还借款,被告银行依据被告任某与其签订的质押合同,从任某的1000万存款中,扣除了所借的款项,共计780多万元。

原告称,自己曾多次找到三被告,要求确认其所签的质押合同无效并返还7823564.18元,但均遭到拒绝。无奈之下,他将白某、任某以及该银行告上法庭。

被告白某代理人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质押合同所涉及的款项与原告刘某有关。原告将白某列为被告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代理人 一、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任某与被告某银行(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农路支行)之间签订的质押合同无效;二、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7823564.18元及利息;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原告代理人 存款到期后,原告找到被告某银行,要求还本付息,但该银行却一直拖延不办。

原告代理人 2012年10月10日,被告银行与一家服饰公司签订了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同时以被告任某名下的1000万元存单进行了质押担保。

原告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方为有效。

被告白某代理人 白某不是原告诉状中提及的质押合同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合同中涉及的一切权利义务与白某不存在任何关系。

被告白某代理人 原告从未将任何款项打入白某账户,白某并未占有或收取原告的任何款项。故白某不应负担返还财产及利息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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