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符合中国国情
酝酿多年的存款保险制度终于渐行渐近。11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由人民银行起草的《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勾勒出了中国存保制度的大致轮廓。有以下几个核心内容。
首先是参与机构范围。《意见稿》要求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从事存款吸收业务的金融机构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均需加入存款保险。
其次是有限保险,这也是国际实践的主流模式。有限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只对部分类型的存款账户提供保障,在《意见稿》中,金融同业存款以及其他一些特定存款不在保险范围;二是只对限额以下的账户提供全额保障,限额以上部分的偿付,主要来自清算财产。目前《意见稿》规定的偿付限额为50万人民币。
第三是存保制度的组织形式。目前采取了操作上更为易行,也更简单的存款保险基金,而非常见的独立法人模式。
第四是保险费率的确定。《意见稿》提到,存保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两部分组成构成,根据国际实践,风险差别费率将根据投保机构经营状况和风险大小而有所差异。尽管《意见稿》并未列出具体的费率,但从其附件《存款保险知识专家问答》中的描述“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只是小比例地向金融机构收取保费,费率水平远低于绝大多数国家存款保险制度起步时的水平和现行水平”,估计不会超过万分之五。
总体上看,《意见稿》综合参考了各国实践经验,是一个相对折中,并符合中国国情的方案。作为一项涉及基本风险制度重大的改革,显性存保制度的建立将对中国金融业产生深远的影响,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推动金融风险的显性化,为进一步的利率市场化创造条件。相对于之前长期存在的隐性担保,显性存保制度最重要的意义,不在于提高银行体系的稳定性,而在于将隐形的风险显性化,以提高经济主体对金融风险的认知,以及对风险的准确定价和配置。在利率市场化加速的时期,这点尤其重要。否则,经济主体忽视风险而只关注收益的结果,只会造成严重的风险错配,并在长期内积累更大的系统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