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出台实体性法规保护城市风貌
千里海岸线,一幅山水画。说的便是威海之美。为更好地保护威海独有的风貌,保留威海的自然、人文、历史之美,《威海市城市风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1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市出台的首个实体性地方法规,保护重点为威海中心城区的城市风貌及千里海岸线。
■保护范围
“绿、蓝、紫”线保护山海景观
本次立法围绕“全域城市化、市域一体化”的发展战略,注重保护威海山海景观的整体自然地理格局。既对全市具有共性的城市风貌制定保护措施,也对具有相关地域特色的海草房、传统村落等单独制定保护措施,体现了保护的整体性。
在自然风貌方面,《条例》重点保护海岸带、海湾、沙滩和沿海防护林等;在人文风貌方面,重点保护北洋海军遗留建筑、英租时期的老洋房以及具有胶东渔村特点的海草房和传统村落等。
根据保护范围的不同,《条例》建立城市绿线、蓝线、紫线管理制度。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地、沿海防护林、道路防护林、河流防护林、景观生态林、绿道、山体等区域划定城市绿线;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库、湿地等区域划定城市蓝线;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等区域划定城市紫线。
■保护规划
海岸带内建筑不得遮挡景观视线
《条例》将我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风貌纳入一体保护范围。在威海中心城区,西起烟威分界线,东至茅子草口区域内,禁止在砂质岸线区域内进行建设及围海、填海、新建港口、码头等活动。
《条例》要求,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开发建设、生产经营等活动,应符合城市风貌保护相关要求。历史文化名城的核心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要严格控制建设活动,保持特有的风貌和建筑特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其高度、体量、形态、色彩应当与整体风貌相协调。禁止在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新建、扩建必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除外。
为保证城市视线景观,《条例》要求,在海岸带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建筑的高度、密度、体量和容积率,海岸带及其邻近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视线景观分析,不得对海滨形成封闭式遮挡。
对具有文化传承价值的建筑物等保护方面,《条例》要求,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北洋海军遗留建筑和英租威海卫时期遗存的英式建筑及其他有价值的历史建筑应当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改建、迁移或者拆除;禁止利用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以出租、出借、合作等形式设立高档餐饮、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私人会所。
■法律责任
严重破坏城市风貌可被追究刑责
据了解,2015年8月1日,我市取得立法法修改后全省第一批地方立法权,市人大常委会积极开展实质性立法工作制定并出台《条例》,这也是我市出台的第一个实体性地方法规。《条例》对实施的破坏城市风貌的行为,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外,还根据违法情节的轻重按照规定标准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城区风貌保护方面,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下达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除此以外,《条例》还对其他破坏城市风貌行为依法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等措施,其中,在人文风貌保护方面,破坏、拆除列入城市风貌保护名录的海草房、传统村落建筑的,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威海晚报记者王璐瑶)
转载:《搜狐网》(2016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