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申报工作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策部署,按照《交通运输部等十八个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开展多式联运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6〕232号),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总结第一批、第二批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经验基础上,决定组织开展第三批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总体要求
开展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建设,是加快调整运输结构、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引领多式联运高质量发展、建设交通强国的有效载体和重要依托。第三批多式联运示范工程评选将按照客观公正、好中选优、突出重点、多方协同、注重实效的工作原则,以加快运输结构调整,推动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进一步优化枢纽网络布局、完善集疏运体系、创新运输组织模式、推动关键技术研发、加快跨运输方式信息交互共享为重点,以推动公路运输向铁路、水运转移,促进节能减排、降低物流成本、提高服务质量为目标,加快培育一批服务优质、管理规范、示范引领作用明显的龙头骨干多式联运经营企业,为推动多式联运高质量发展提供典型经验借鉴和模式参考。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企业可单独申报也可联合申报,参与申报企业均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申报企业(独立申报企业或联合申报的牵头企业,下同)为在全国布局若干网点进行网络化经营的大型企业。
3.申报企业或其实际参与多式联运项目运作的全资、控股企业,应具有铁路、道路、水路(含港口)、航空货物运输以及无车承运、无船承运、邮政快递业务经营等资质中至少一种资质资格。
4.申报企业或其实际参与多式联运项目运作的全资、控股企业,应具备良好的多式联运业务基础或发展前景、较强的经营能力和资金实力,公铁或铁水联运2017年多式联运量不低于5万TEU或100万吨,空陆联运2017年多式联运量不低于30万吨。
5.申报项目所依托的线路通道应具备两种及以上运输方式的运营条件,具有充足稳定的货源,申报企业应具有明确的运营组织方案和合理的运输结构,示范线路中公路里程最长不超过150公里。
6.申报企业未被有关部门列入信用“黑名单”。
(二)重点支持方向。
1.服务支撑国家重大战略的全局型项目。能够较好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长江经济带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符合《“十三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等支持方向。
2.依托综合运输大通道的区域联动型项目。重点支持依托“十纵十横”综合运输大通道,通过企业间合作优化运营网络、整合运输资源、统一服务标准,建立多式联运服务品牌的项目。
3.应用先进组织模式的网络型项目。重点支持能够实现网络化布局、全流程服务、全程责任承担,实现高效、一体化运输组织的项目,以及集装箱运输、商品车滚装运输、全程冷链运输、电商快递班列等先进联运模式的项目。
4.应用重大技术装备的创新型项目。重点支持多式联运领域应用基础性、关键性和前瞻性技术装备创新类项目,包括快速换装转运专用设备、铁路双层集装箱专用平车、半挂车专用滚装船舶、可交换箱体、物联网在集装箱多式联运领域集成应用等,加快推动先进技术装备产业化应用。
5.统一运营服务规则的规范型项目。推进港航与铁路之间、铁路跨路局之间货运信息开放共享,重点支持提供多式联运一体化服务,实现不同运输方式票据单证格式、信息交换标准、货物交接服务规范、安全管理制度等有效衔接的项目。
三、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提出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编制要点参见《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的通知》(交运发〔2015〕107号)附件1。实施方案应确定示范工程具体线路,深入分析示范工程开展的基础条件、市场需求和发展潜力,充分论证示范工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创新性,明确提出示范工程的总体思路、建设内容、运营组织、年度计划和工作目标,重点从推进运输结构调整、节约燃油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降低物流成本、提升区域发展竞争力等方面,客观评估示范工程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牵头及参与企业(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相关经营许可资质、备案证明或其他资格证明(复印件)。
(四)若申报项目中包含在建或改建枢纽站场内容的,应提供枢纽站场前期建设进展情况材料(复印件),具体包括:
1.实行审批管理的投资项目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实行核准管理的投资项目提供申请报告核准文件,实行备案管理的投资项目提供备案意见。
2.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土地权属关系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筑施工许可证。
(五)联合申报企业所签署的合作协议以及前期合作业务开展说明性文件。
(六)其他证明企业实力或基础条件的材料。
四、时间安排
(一)企业申报(2018年8月—9月上旬)。有意向的企业可根据本公告要求,编制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实施方案。2018年9月10日前,报送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纸质材料各一式两份,附电子文档光盘),同时抄送示范工程企业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经济运行调节部门。
(二)部级评审(2018年9月上旬—10月中旬)。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名单正式征求省级交通运输和经济运行调节部门同意确认,最后经交通运输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议后,联合公布第三批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名单。
(三)项目实施(2018年11月-2021年10月)。示范工程实施时间为3年,申报企业应按照申报的实施方案,全力抓好项目建设和组织实施,并按照有关要求做好运行动态监测数据填报、绩效评估等工作。其间,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适时组织专项督导、年度评估、工作交流和宣传推广。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申报工作,落实责任、人员和措施,统筹做好示范工程组织申报等工作。
(二)做好组织实施。各有关企业要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并按照边示范、边总结、边推广的思路,抓好项目实施、绩效评估和经验推广等工作。
(三)加大政策支持。交通运输部将对示范工程符合要求的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按照相关政策和程序给予投资补助。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加强部门协调和政策推进,支持示范工程建设。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朱超,010-65293778、65293269(传真),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李聪,010-68505902、68505865(传真),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