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预付式商业消费合同监管

03.06.2016  11:40

  一、预付式商业消费合同的定义
  
  预付式商业消费合同是指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以预付卡为载体,约定消费者以提前预付一定金额价款的方式换取一次性或多次获得商品或服务的优惠消费的一种合同类型。
  
  按照《合同法》规定,一个完整有效的合同由合同生效和履行两方面构成。合同生效指合同依法成立,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定生效要件。当消费者与经营者就预付式消费自愿达成一致,并向经营者支付预付款、获得预付卡时,合同依法成立,有关预付卡的使用规则及明确记载于预付卡背面的条款就构成了合同的具体内容。合同履行是指合同的内容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完全实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得以完全实现。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或分多次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并从预付卡里扣除相应预付款的行为即合同的履行。

  二、预付式商业消费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一)预付式商业消费的现状分析
  
  据中国商业联合会商业预付卡规范工作委员会调查,截至2015年底,我国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行规模达到30500亿元。目前,我国关于预付式商业消费合同的法律法规数量少、专业性弱、层级低。2011年和2012年先后出台的《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对预付卡的实名购买、限额发行、备案和资金存管等方面作出规定,但实际执行的企业很少。
  
  (二)预付式商业消费存在的问题
  
  1.发卡主体混乱,履约无担保
  
  目前,预付式商业消费卡的发放主体无门槛限制,没有资质条件或者审查流程要求,这就导致预付式商业消费合同的信用与法律约束力弱。发卡主体不按约定标准履约、拒绝履约,甚至卷款潜逃、亏损倒闭,导致无法履约的情况时有发生。
  
  2.缺乏争议解决机制,消费维权难
  
  预付式商业消费一般以口头形式签订合同,经营者和消费者达成办理预付卡的一致意见后,合同即宣告成立。虽然大多数预付卡的背面会简单记载使用条件、使用方法以及经营者的免责条款,但并没有法律法规对预付卡形式的合同法律效力进行明确规范,对消费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和途径也未作规定。
  
  3.霸王格式条款多,双方地位不对等
  
  预付式商业消费合同属于格式合同。经营者往往利用优势地位在制定格式条款时规避自身义务、限制消费者权利,如“此卡一经售出,概不退还”“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等。
  
  4.虚假宣传频发,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预付式商业消费的一大特征是消费者可按合同规定享受特定的优惠。一些经营者为达到吸引大量客户的目的夸大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或者优惠的程度,引诱消费者办理预付卡,最终却无法提供预期承诺的质量或优惠,严重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三、加强预付式商业消费合同监管的建议
  
  (一)纳入《合同法》有名合同序列进行规范
  
  预付式商业消费合同监管难的原因在于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方面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执法机关往往只能适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些原则性条款,缺乏专业性和针对性,不能进行有效补缺。
  
  笔者建议,将预付式商业消费合同由无名合同纳入有名合同规范的范畴,将其成立、生效、履行尤其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
  
  (二)制定合同示范文本
  
  针对预付式商业消费合同违约风险高、消费持续性强等特点,建议制定示范文本时注意3个问题。
  
  一是规定合同冷静期。预付式商业消费往往伴随着可观的优惠,再加上经营者的夸大宣传,消费者极易出现不理智消费,待到冷静思考后又发现并不需要或者并不适合。同时,预付式商业消费多为长期性、重复性消费,一旦合同不能履行会造成较大的影响。鉴于此,可以引进合同冷静期,赋予消费者一定期限内无条件撤销合同的权利。
  
  二是明确各种变更情况下的合同履行。受社会经济、经营状况或是突发情况的影响,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服务地点、经营项目、经营价格变更,甚至经营转让或消失等情形,导致消费者不能按原有约定继续消费,有必要对经营者在变更情况下的合同权益履行进行明确。参照《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第十四条,可以规定:当经营者变更服务地点、调整主要经营项目、提高价格、增加服务限制条件严重影响消费者利益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办法;协商不成的,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经营者参照以下标准在扣除已消费金额后,一次性返还预付费用余额:(一)双方约定消费者享受单次服务价格优惠的,已消费金额应当按照约定的优惠价格计算;(二)双方约定消费者享受明确的赠送金额或服务项目的,单次服务的价格为预付费用总额÷次数;(三)双方约定消费者在有效期限内不限次享受服务的,已消费金额计算方式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天数÷有效期限天数×100%×预付费用总额。经营主体变更的,消费者可以继续按原有标准享受剩余产品或服务,或者按照前款规定要求经营者一次性返还预付费用余额。
  
  三是突出非法侵占资金的法律责任。为避免经营者恶意欺诈、卷款逃跑,需明确非法侵占预付资金的法律责任。若经营者擅自侵占消费者预付资金,可进行惩罚性赔偿和罚款,赔偿和罚款数额可为占用资金的3~5倍;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按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设合同备案监管平台与动态分析数据库
  
  一是将“互联网+”与合同备案监管相结合,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预付式商业消费合同备案监管平台与动态分析数据库,打造集合同文本和合同关键信息(如合同双方主体信息、合同编号、行业类别、合同项目种类、合同金额、合同期限等)为一体的综合信息平台。发行预付卡的经营者必须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通过互联网上传电子版合同并录入合同关键信息,以便市场监管部门实时掌握合同订立情况,高效监管合同运用。
  
  二是利用大数据与云计算的方法,通过对合同关键信息的提取和分析,实现对预付式商业消费合同状况的了解和预判。如可通过不同时期的行业和金额的交叉分析发现预付式消费的兴盛领域走向变化,从金额和合同期限的重叠分析确定高风险合同、监管重点市场主体。
  
  (四)建立合同主体信用监管体系
  
  1.在现有的企业征信系统基础上,建立预付式消费合同企业主体的信用档案,对主体资信状况进行动态评价,按照信用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开。
  
  2.建立合同主体信用监管平台与“红黑名单”对接机制,对信用好的企业主体给予奖励表彰和政策优惠,对信用差的企业主体进行经营限制。
  
  3.结合“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选,对满足基本条件的严守信誉、践行合同的预付卡企业主体,可适当给予重点关注。 □四川省成都市工商局 王 珍

                                                                                                                                                 来源:中国工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