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由1.5%降至1%

06.04.2017  19:49

  我省(河北省)失业保险费率三连降。近日从省人社厅获悉,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全省失业保险总费率由1.5%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0.7%、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0.3%缴纳失业保险费。

  经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日前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

  在此之前,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全省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至2%;2016年5月至12月,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至1.5%。

  通知提出,依据调整后的费率,按程序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因降低费率造成统筹地区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先由当地历年结余基金支付,不足部分由省级按照《河北省失业保险调剂金管理使用办法》相关规定从失业保险调剂金中进行调剂,资金仍不足者,由统筹地本级政府给予补贴。

  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强基金管理,合理安排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援企稳岗政策的落实。未按规定使用基金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其造成基金收支缺口的,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不予补贴。

  新的费率标准实施后,与上次费率相比,企业和职工缴费比例分别下降了0.3和0.2个百分点。经初步测算,降费率后,全省今年企业和职工将少缴纳失业保险费近9亿元,其中企业约5.4亿元,职工约3.6亿元。

  2017年1月1日后已按1.5%费率多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在2017年内核定缴费金额时冲减。从2017年1月1日后到各统筹地区实施此项政策之前的这一时间段,各统筹地区按1.5%费率多征缴的失业保险费,采取“在2017年内核定缴费金额时冲减”的办法,退还用人单位和个人。

  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符合3个条件: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手续,根据失业人员的缴费年限核定具体领取金额以及期限。《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确定。目前,按照失业人员缴费年限和所在的不同地区,我省月人均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为940元至1090元。(记者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