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利器夯筑长效治水 浙江治水铁军有法可依
河长制作为治水工作的核心制度,关乎民生、生态、转型。在此基础上,国内首个河长制地方性法规《浙江省河长制规定》已于10月1日正式实施。据悉,《规定》是浙江省深入贯彻实施中央全面推进河长制的具体行动,也是对浙江治水实践的经验总结。
浙江是最早开展河长制的试点省份之一,如今河长制已成为中央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10月1日起,浙江河长制又将迈上新台阶,《浙江省河长制规定》(下文简称《规定》)正式施行,河长履职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作为全国省级层面首个河长制地方性法规,《规定》在明确五级河长职责的同时,也标志着浙江河长制已进入法治化运行的新阶段。
河长制,是浙江“五水共治”的制度创新和关键之举。2013年以来,浙江创新河湖管理模式,全面推行河长制,特别是在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方面取得良好成效,赢得百姓点赞。据浙江在线近日报道,截至目前浙江全省共有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57533名,其中6名省级河长、260名市级河长、2772名县级河长、19358名乡镇级河长、35137名村级河长。
浙江省人大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作为一部创制性立法,《规定》大篇幅明确了五级河长的职责,河长对其责任水域的治理、保护予以监督和协调,督促或者建议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解决责任水域存在的问题,各级河长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同时对河长的巡查、公示、奖惩制度等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予以吸收。这项规定的出台既是对河湖治理模式的重构,也再添了河长制工作的法律利器,让河长治水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据可参。
随着这项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河长肩上担负的治水职责已经不仅仅是制度层面的考核要求,更成为其法定职责。《规定》明确,河长拥有对相关水域主管部门提请约谈、考核等职权。主管部门未按河长要求履行职责,将承担法律责任。因而,河长制不再是用新设立的河长来替代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职责的制度,而是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补充和辅助,推动和帮助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以保障河长履职,促进治水实效。
《规定》针对河长制实践中,亟需法律保障的薄弱环节,创设了具有浙江特色、符合浙江实际的河长制规范。针对基层河长在实践中“有责无权”的问题, 《规定》提出把握好各级河长职责的差异性,并通过增加河长对部门不依法履职行为的评价和约谈机制,给河长“赋权”。乡、村级基层河长侧重于对责任水域开展日常巡查并报告发现的问题,县级以上河长侧重于督促相关部门解决问题。
因为缺乏长效的制度保障,不少河长在实际履职过程中,承担的责任大,可行使的权力小。针对河长与主管部门之间、不同主管部门之间治水职责划分不甚清晰等问题,这部法规可以说是推进和保障河长制实施的“金钥匙”。《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未按河长的督促期限履行处理或者查处职责,同级河长可以约谈该部门负责人,也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约谈该部门负责人。
《规定》的特殊之处在于,它赋予河长的职权,不是通常意义的执法权,而是对政府及主管部门履职监督、协调的职权,相当于给政府和部门安了一双“发现问题的眼睛”。这也意味着,镇级河长可以对同级及下级部门进行约谈,村级河长可以给上级部门进行“打分”。而这一套约谈制度为河长履职,督促解决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