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新区加快创新创业载体建设的若干举措(试行)

02.09.2015  11:5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好地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充分发挥创新创业载体对激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支撑作用,建立和完善天津高新区以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为主体的创新创业载体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制定本举措。

第二条  支持对象为参与创新创业载体建设的各类主体,包括各类载体建设者、运营者、创新创业者,以及创业服务机构、社会组织、投融资机构、公共技术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等创新创业环境构建者。

第三条  众创空间是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新型创新创业载体,为广大创新者和创业者提供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的创新创业环境,迅速实现从创意到成果的转变。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创新创业服务载体,通过创业投资、创业培训和公共平台,助推科技成果到产品的转变。高新区支持建设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重点扶持建设专业孵化器,推动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

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是以高成长创业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商业模式创新、各类综合金融手段的支持、政策精准支持等方式提供全方位整体解决方案的创新创业载体,助推创业企业做大做强,实现企业品牌,迅速形成创业企业的创新集群。

第四条  成立由科技局牵头,发改局、财政局、建交局、工商局、金融办等部门参与的工作推动小组。研究解决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工作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协调落实有关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局,主要负责载体项目准入、标准设立、业务指导、督促落实、协调解决日常工作问题等。

第五条  设立高新区创新创业载体建设专项资金2亿元,用于支持创新创业载体体系。财政支持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做到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

第二章 政府提供高效便利化服务

第六条  及时宣传解读党中央、国务院和天津市、滨海新区促进创新创业载体建设方面的政策措施,无条件推动政策落实。

第七条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降低创新创业门槛。实行“一颗印章管审批”制度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简化住所登记手续,可“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和集群注册,允许众创空间内按工位注册企业。采取业务代办、网上申报等措施为创新创业企业提供创业便利化服务。

第八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创新创业载体的运营主体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享受相关政策优惠。

第九条  实行创新创业通票制度,用于定向支持各类创新创业活动。通过创通票互联网管理系统,在高新区内的创业者、注册的科技企业根据自身需求向高新区指定的国有平台管理公司申请领用创通票,并与系统上的服务机构达成服务协议、支付创通票购买科技服务、高企认定、申报知识产权、新三板挂牌、房屋租赁等服务包,服务机构凭创通票按照相应程序到合作银行兑现资金。具体细则按照《天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创业通票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加快现有创新创业载体运营转型升级

第十条  加快政府主办的孵化器由工业房地产运营模式向完全市场化运作机制和轻资产的新型运营模式转型。在人、财、物等资源的运用上给予充分自主权,借助市场力量整合各类创新创业载体,输出孵化标准、创业品牌、投资模式、管理方式等成熟经验。

第十一条  支持国有孵化器引入社会资本,实行混合所有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完全市场化运作。

第十二条  支持现有孵化器、加速器的运营主体创新服务模式,逐步从物业收益转变为增值收益,将现有载体转型提升为具备创业培训、投资功能、专业化服务等综合服务功能的新型创新创业载体。高新区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考核,被评为优秀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具体操作细则由《天津高新区创新创业载体考核方案》另行规定。

第四章 支持多元化主体新建各类创新创业载体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利用自有的工业房地产、商业房地产建设各类创新创业载体,达到天津高新区众创空间认定标准的,按照实际使用面积10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支持,每个载体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  支持各类主体在高新区收购或租用闲置厂房、办公用房建设创新创业载体,达到天津高新区众创空间认定标准的,按照购置、改造费用或租赁费用的实际支出,一次性给予最高50%、最高300万元的补贴。

第十五条  允许企业将闲置的自有工业厂房申请调剂使用,改造提升为创新创业载体,原则上调剂比例不超过厂房建筑面积的50%,新建载体由专业运营团队管理并统一纳入高新区创新创业载体管理体系。

第十六条  鼓励区内企业与大学、科研院所合作建设众创空间,达到天津高新区众创空间认定标准的,根据服务内容和绩效,对每个众创空间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运营补贴。

第十七条  支持各类众创空间使用天津高新区品牌—“iV创新空间”,符合统一标识、统一标准、 统一服务、统一推广机制要求的,在高带宽互联网接入费用方面给予三年的全额补贴。

第十八条  各类创新创业载体获得市级认定的,根据综合评估情况,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获得国家级认定的,根据综合评估情况,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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