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运行与规范化管理,参照国家相关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是依托于本市行业科技实力雄厚的科技型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组建,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人才队伍和条件,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成果转化能力和行业服务能力,管理机制健全、形成自我良性循环发展机制的创新型组织或实体。
第三条 工程中心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省工程中心的后备力量,是促进项目、基地、人才结合的重要载体。其主要任务是:
1、针对我市优势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发展中的重大基础性、关键性和共性技术问题,加快科技成果的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发,开发先进的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建立中试与产业化示范基地;
2、实现技术成果的转移、扩散和应用,推动技术标准、规范的制定,带动行业技术进步;
3、培训和培养行业需要的高水平工程技术研发、管理及推广应用人才和团队,加强产学研合作,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4、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为行业提供技术咨询等服务。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工程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工程中心发展规划和总体布局,择优遴选建设,并保持适度规模。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工程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属于我市重点支持的优势产业领域或战略高技术领域,拥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研发与成果转化组织体系完善;
2、拥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管理能力强的技术带头人,拥有结构合理、高素质的技术研发和成果推广团队;
3、拥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发投入。依托企业应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近两年在工程中心所属行业或技术领域承担的横向课题经费总额不低于200万元;
4、具有良好的科研实力和基础。近三年内拥有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经历或获得市级以上科技奖励,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较高水平的论文专著等科技成果;
5、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设备原值应当不低于500万元,基本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的能力;
6、与行业内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产学研联系密切,具有进行技术辐射、技术扩散和技术服务的能力和经验,科技成果已经获得成功转化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
第六条 工程中心认定程序:
1、市科技局发布工程中心申报指南,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大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申请书》(附件1)、《大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2),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财务报表、立项文件及合同、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技术标准、管理制度、企业研发费用归集等);
2、申报单位所在地区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推荐名单报送市科技局。申报单位为中央、省驻连单位和市直有关企事业单位的,可直接向市科技局申请;
3、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按照《大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综合评价,并进行实地考察;
4、市科技局根据工程中心年度工作计划并结合专家评审意见,择优审核确定认定名单。认定结果在“科技指南针”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
5、经公示无异议的工程中心,由市科技局行文批准,统一命名为“大连市XX(技术领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Dalian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for XX(技术领域)”)。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七条 工程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一般应设立由行业知名专家和单位技术骨干组成的技术委员会,负责中心发展战略研究、咨询、技术决策和研发工作计划审定等。
第八条 工程中心应围绕我市产业发展和技术创新需求,加强建设和运行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资产、考核、激励等内部管理制度,实现技术、人才、经济的良性循环。
第九条 工程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对建设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及时报送重大成果和动态信息。
第十条 对于变更工程中心名称及改制、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提出申请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要注重创新团队建设,稳定一批高水平技术队伍;拓宽全球视野,积极开展全方位、多层次、高水平的国际科技合作;重视实施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战略,加强专利保护。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实行定期评估制度,每三年为一个评估周期,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评估主要对工程中心三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对评估为不合格的工程中心,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以摘牌。
第四章 鼓励政策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工程中心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资金支持,重点资助其开展成果转化、中间试验、技术转移和自主创新研究等。
第十四条 各类科技计划按照项目、人才、基地相结合的原则,同等条件下优先委托工程中心承担。
第十五条 对管理规范、运行良好并且符合国家、省工程中心申报条件的,推荐其申报国家、省级工程中心,并按有关规定给予配套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大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大科创发〔2008〕10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