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中央预算内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备选项目的紧急通知

09.06.2014  11:56

冀发改环资〔2014〕811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局):

  为支持企业及地方大气污染治理,国家发展改革委设立了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今年安排我省11.8亿元(其中支持秸秆综合利用2亿元,另文安排),采取打捆方式下达,由地方确定具体实施项目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为尽快确定项目名单,争取国家尽早下达投资计划,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安排方式及补助额度

  遵循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资金分配方式的原则,今年国家安排给我省的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采用打捆的方式下达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计划安排大气污染防治及节能减排任务较重的石家庄、唐山、邢台、邯郸、保定、廊坊、衡水7市补助资金各1亿元左右,定州、辛集2市各0.5亿元,安排任务相对较轻的沧州、张家口、承德、秦皇岛4市补助资金各0.5亿元。

  请各市按照国家支持范围聚焦1-2个行业或1-2个突出问题,研究制定专项工作方案,谋划实施专题项目,力争通过3-5年连续支持,取得标志性、阶段性效果。专项工作方案内容包括:现状分析,2015年和2017年两个阶段性目标,拟采取的主要措施、项目安排计划、投资额度、资金来源构成、拟达到的量化效果等。在此基础上,提出年度目标任务及具体支持项目,并对资金使用、项目建设、实施效果负总责。我委综合平衡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后,打捆下达投资计划。

  二、选项范围

  与大气污染治理密切相关的非电行业大气环境治理和清洁生产改造项目(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脱硫、脱销、高效除尘,石化行业和加油站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扬尘抑制等),燃煤锅炉节能环保提升项目(含清洁燃料替代)、余热余压利用等项目,洁净煤配售、供应体系建设,以及大气污染防治急需的节能环保装备产业等领域。

  三、支持条件

        (一)纳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河北省实施节能减排项目促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冀发改环资〔2014〕401号)或《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报送河北省大气污染治理打捆下达投资计划备被选项目的请示》(冀发改环资〔2014〕786号)中的项目。

        (二)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前期手续齐备、在建或年内开工项目,优先安排2014年竣工投运项目。具体参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2013年7月发布)执行。

        (三)财政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已支持或拟支持项目除外,已获得国家、省其它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除外。

        (四)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十项措施的通知》(冀政[2013]68号)有关要求,对于同等条件下使用本省技术、设备和产品的项目,在中央预算内投资申请及资金补助比例上给予倾斜。

  四、  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报材料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局)审核把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报省发改委一份备案(项目申报材料详见附件)。

  (二)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局)上报的备选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正式文件,备选项目汇总表中应标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环评批复、能评审批、土地预审、规划选址等审批部门、文件名称和文号,项目按分类和优先顺序排列(填报内容详见附件2)。

    (三)各市编制的专项工作方案。

  五、其它要求

  (一)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局)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组织具有甲级咨询资质的机构对项目逐一进行评审论证,确保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符合国家、省有关要求,项目前期手续符合有关规定,项目投资科学合理,实施效果切实可达。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项目的建设及实施效果负总责。

  (二)对于符合国家要求的项目,我委都将积极申报争取,任何中介公司均不得以任何名义为企业申报项目,各设区市不得受理中介公司申报的项目。对于通过中介公司骗取国家资金的行为,一经发现,取消项目所在市申报项目资格。

  (三)各市要按照要求抓紧制定专项工作方案,确定实施项目和投资计划,于6月20日前一并报我委备案。 

  

附件:

1.项目申报材料目录        2.备选项目汇总表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