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出台大气污染综治攻坚行动量化问责规定
9月29日,省大气办召开河北省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新闻通气会,解读了《河北省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暂行规定》。暂行规定中问责事项分为任务型和结果型。其中,被省专项督察新发现问题超过20个,涉及问题的县(市、区)委书记要被问责。
规定任务型的问责事项包括:对环保部交办问题未按要求完成整改被发现超过1个、2个、2个、4个、6个的,对省大气办交办问题未按要求完成整改被发现超过2个、4个、5个、8个、10个的,将分别问责乡(镇)长(街道办主任)、乡(镇、街道办)党委书记、分管副县(市、区)长、县(市、区)长和县(市、区)委书记;市直有关部门未完成上级交办问题整改落实超过10个和15个的,分别问责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有关地方和部门不能举一反三抓整改,通过专项督察、强化督查或巡查发现的新问题,被环保部新发现超过2个、4个、5个、8个、15个的,被省专项督察新发现超过4个、6个、10个、15个、20个的,将分别问责乡(镇)长(街道办主任)、乡(镇、街道办)党委书记、分管副县(市、区)长、县(市、区)长和县(市、区)委书记。网格化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被发现在排污重点领域未设立网格化监督员和重点企业未设立驻厂监督员分别超过2次和4次的,将分别问责乡(镇)长(街道办主任)和乡(镇、街道办)党委书记。
规定结果型的问责事项包括:大气环境质量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改善目标完成情况连续两个季度在全省排名后十位的县(市、区),问责县(市、区)长,连续两个季度在全省排名后五位的县(市、区),问责县(市、区)委书记。因履职尽责不到位、落实工作不力,被中央媒体曝光超过1次、2次、3次的,或被省级媒体曝光超过2次、3次、5次的,分别问责副县(市、区)长、县(市、区)长和县(市、区)委书记。行政区域内被问责的乡(镇、街道办)和有关部门超过5个的,问责县(市、区)长。被问责的乡(镇、街道办)超过三分之一或被问责有关责任部门超过5个的,问责县(市、区)委书记。市直部门下属单位(含县级对应工作部门)被问责超过5个和10个的,分别问责部门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
为保障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真实可靠,要求各县(市、区)政府为辖区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安全、规范运行提供必要保障,防止人为干扰。对非由运维第三方采取的人为断电、人工遮挡、堵塞或加装过滤装置、采样口周边喷水等方式,干扰采样口或周边局部环境,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发生1起、2起、3起的,将分别问责负有领导责任的副县(市、区)长、县(市、区)长和县(市、区)委书记。(记者米彦泽、贾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