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大数据运用 探索“互联网+市场监管”新模式
2015年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7月1日,国务院又印发了《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两个《意见》均向我们明确宣告:“互联网+”时代,也就是真正的大数据时代已经来临。
当前,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这两个《意见》所传递出的鲜明信号,无疑为我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逐步探索实行“互联网+市场监管”的新模式明确了改革方向,提供了改革动力,也提出了新的挑战,带来了新的机遇。
一、实行“互联网+市场监管”模式是现阶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必然选择
(一) 实行“互联网+市场监管”模式是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需要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激发了“全民创业、万众创新”的新热潮,市场主体数量呈井喷式增长,并且往来活动越来越频繁,随之产生了海量的市场主体动态信息。与之相对应,简政放权并不是放任不管,而是要从注重事前审批向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和提供优质服务转变。如何应对由此而引发的监管压力,是摆在市场监管部门面前的新难题。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只能用改革的办法来解决。而借助互联网技术,利用大数据资源下的市场主体登记及行为信息,构筑“信息主导监管”的格局,一方面,可以实现对“宽进”后市场主体的科学化、精细化长效监管;另一方面,可以对市场主体总体发展情况和新增市场主体的经营状况进行系统监测,从而客观地评估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成效。因此,要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来保障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并以此为契机提升工商部门的创新能力、服务能力和监管能力。在这种条件下,“互联网+市场监管”模式应运而生。
(二)实行“互联网+市场监管”模式是“互联网+”时代提升监管效能的需要
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指出,“互联网+”是把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推动技术进步、效率提升和组织变革,提升实体经济创新力和生产力,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创新要素的经济社会发展新形态。
当前,互联网与各个领域的融合发展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所有的行业都要被互联网所改变。新的运作模式与现行监管方式的冲突,要求我们在积极推动互联网由消费领域向生产领域拓展,加速提升产业发展水平的同时,必须主动探索“互联网+市场监管”的新模式,而这种监管模式也像“互联网+”其他传统行业一样,具有广阔前景和无限潜力。在“宽进严管”的新形势下,面对数量巨大、来源分散、繁杂多变的大数据,工商部门传统的监管模式面临严峻挑战。只有转变监管理念,运用互联网思维方式,才能适应现代市场体系的发展。
“互联网+”与市场监管的深度融合,意味着各类监管数据的整合、公开和共享,有利于合理分配监管人力资源,降低行政成本;有利于科学制定和调整监管制度;有利于将工商部门大数据与国家层面大数据进行有效对接,形成各部门间的协同联动机制,提升政府市场监管的整体性,从而破解市场监管的诸多难题。这是“互联网+”时代背景下保证工商监管效能实现最大化的必由之路。
二、强化大数据运用对工商部门构建“互联网+市场监管”新模式具有重要意义
一直以来,工商部门在履职过程中积累了各类市场主体登记、变更、对外投资、注销、吊销、抽检、行政处罚等大量数据。相对其他监管部门而言,工商部门掌握的数据更为全面、细致、完整并具有即时性,具备大数据运用的基本条件。但大数据运用的意义不在于对大量数据信息的简单收集,而在于对数据进行专业化处理并进行分析利用,通过“加工”实现数据的“保值增值”。
虽然工商系统的基本数据早已实现联网汇总,但数据自身存在的巨大价值并没有被充分挖掘出来。过去,有些地方的工商部门会在每年底或次年初,向当地党委政府提交一份《市场主体分析报告》,以提供决策帮助,这种形式本质上就是大数据运用的雏形。当前条件下,运用大数据手段对工商部门掌握的海量数据进行充分挖掘和利用,唤醒沉睡的信息,成为构建“互联网+市场监管”新模式的重要基础。
关于大数据在构建“互联网+市场监管”模式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提高执法效率。通过大数据运用,既可以对某个地区被投诉举报最多的商品或服务迅速进行统计分析,也可以准确地定位经营异常企业的行业分布,还可以总结发现违法违规企业在地区、行业、注册资金等方面的共同规律,为基层执法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日常监管提供数据支撑。
(二)破解监管难题。在事中事后监管方面,通过汇总整合、集成分析市场主体相关数据,提高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预判水平,填补监管漏洞和空白。同时,针对于“网店”、“微店”等电子商务监管以及异地消费维权等热点、难点问题,以大数据技术为基础的“以网管网”模式和正在建设的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都将在监管中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强化服务职能。一是为政府提供市场主体的类型、结构及分布情况,各类指标的同环比分析,有助于全面了解市场主体构成情况,发现市场主体发展规律和退市规律,从而调整产业结构,科学培育主体。二是为企业提供其关注度较高的行业发展情况、运行趋势等统计数据和有价值的信息分析,助推企业发展。同时,为企业提供跨地区的客观翔实的市场主体资料,帮助其选择最佳合作伙伴,防范商业风险。三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全面准确的消费预警信息,有效避免损失。
三、工商部门当前存在的制约大数据运用的突出问题
(一)缺乏对数据的整合分析。现有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息化平台仍停留在对数据的采集和统计阶段,虽然采集和统计内容日臻完善,但尚未达到对现有数据进行有效整合、分析、控制和应用的层次。
(二)缺乏相应的专业技术人才。大数据运用贯穿注册登记、执法办案、信息公开等各个环节,涉及工商行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宏观经济管理、统计、互联网应用等多方面知识技能,对操控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但从目前工商部门整体情况来看,此类人才少之又少。
(三)缺乏与其他部门数据的关联运用。去年以来,随着《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实施,工商部门在向社会公示市场主体信息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收到很好的社会效果。但不能回避的是,迄今为止,多地的监管数据仍存在各个部门“各自为政”问题,难以自动关联,无法“全景式”呈现市场主体信息,限制了应用效果。
四、如何在具体实践中实现对大数据的有效运用,全面开启“互联网+市场监管”新时代
要想使“互联网+市场监管”模式真正成为工商部门转变监管方式的里程碑,而不是简单的“噱头”或“概念炒作”,就必须有针对性地解决制约大数据运用的各种问题,尽快在工商执法的具体实践中强化对大数据的有效运用。
(一)数据层面——提升数据质量,强化数据整合分析
高质量的数据库是大数据运用的基础,而大数据运用也为提升数据质量创造了更大的空间。工商部门只有构建真实、准确、实用并具有分析预测功能的市场主体综合数据库,才能为“互联网+市场监管”提供正确的导航。
一是抓源头,确保数据采集“零漏洞”。注册登记岗位和基层执法单位处于市场准入和监管的第一线,是基础数据采集的关键点,其数据采集的广度和准确度直接关系到数据运用的效果。因此,保证数据质量,必须从源头抓起,在提高各个业务流程工作水平的基础上,对数据的录入、更新、修改工作进行全面规范,按照“谁监管,谁录入,谁负责,谁修改”的原则,真正做到“数出有源”,保证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二是抓制度,推动数据质量上档次。①数据质量责任制度。责任到人,各负其责,出现人为错误则追究个人责任;②数据质量监督检查和纠错救助制度。定期开展数据质量复查,确保问题数据在最短时间内得到修改,提升数据整体质量。
三是抓实效,构建数据运用新常态。关于数据质量的提升,要从注重提高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逐步扩展到注重提高数据的时效性、科学性和实用性。在全面整合数据的基础上,以实际需求为导向,以决策、管理和服务为目标,通过对市场主体信息进行整合分析,科学预测经济发展趋势,为政府制定宏观调控政策和投资者进入市场提供参考。
(二)技术层面——加快基础建设,完善企业合作机制
一是基础设施建设要实。要加大资金投入,提高各种信息化执法装备在基层执法单位的普及率和使用率。同时确保各种基础设施便于对监管数据进行有效整合、管理与维护,并具备极佳的可操作性和安全性。
二是专业队伍建设要强。大数据能否有效运用,互联网思维能否与市场监管完美融合,人的基础性作用至关重要。因此,要在注重引进先进技术人才的同时,注重发挥工商系统现有干部队伍的业务优势,让他们完全参与到大数据运用中,营造大数据运用氛围,达成大数据运用共识。要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注册登记人员计算机和业务软件应用水平,提高基层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整理分析和互联网应用水平,保证信息的准确采集、及时对接和有效利用,促进大数据和互联网技术与工商业务的互融互通。
三是合作机制建设要快。“互联网+市场监管”新模式对工商部门驾驭数据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作为大数据运用的先行者,互联网公司有着许多宝贵的实践经验值得借鉴。同时,互联网公司掌握着现代科学方法和先进技术,可以集中时间和精力去收集充足的信息资料,并进行科学、客观的整合分析。因此,2015年初,国家工商总局与7家互联网数据合作,在北京、上海、江苏等7省(市)的10个县(市、区)启动了大数据试点工作。互联网公司每月底向工商总局提交试点县(市、区)市场监管分析报告及源数据,为工商部门日常监管提供了更为明确的目标。试点工作将为各地工商部门尽快加强与互联网公司的战略合作提供成功范本。
(三)应用层面——创新监管模式,着力打破“信息孤岛”
抓住大数据运用这一关键环节,“互联网+市场监管”新模式会使市场监管以及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变得更加简单。
一是统计分析智能化。利用大数据技术,只要预设好相应模板,就可以直接从工商数据库中抽取有用数据,仅需几十秒就可以生成一份图文并茂的《市场主体分析报告》,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人力。
二是消保维权科学化。在“互联网+市场监管”新模式下,由于投诉信息源丰富,信息内容全面而具体,执法者很快就能发现维权领域的共性问题,组织专项调查,对同类问题予以精准处理。
三是执法办案便捷化。利用大数据系统移动终端设备,可以通过无线上网模式,随时查询市场主体的基本资料、信用等级等信息,实时录入巡查结果,并快速接收上级指令,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利用案件网络共享机制,可以促进同类案件跨区域办案经验的传播;利用网络监测技术,可以对广告发布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处理违法发布广告行为,可以发现并迅速打击网络传销,也可以加强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动态监管。
四是行政监察自动化。电子行政监察系统通过与登记注册、市场监管等模块的数据相关联,可以对执法人员的履职行为进行全程监控、绩效评估和责任追究,克服了人力监察难以普遍到位的弊端。
五是信用信息协同化。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基础,以工商、税务、商务、工信、公安、发改、银行等相关部门为主体,以“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为契机,建立部门间市场主体数据信息共享和公示平台,借助大数据技术梳理汇总并全方位公示市场主体各方面信息(包括市场主体登记、资产状况、监督管理、信贷记录、违法情况等),打破各类数据之间的分割,实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程,共同营造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河北省邯郸市工商局 武君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