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杀熟”行为监管浅析
什么是大数据“杀熟”
应用大数据技术,综合消费者的各类消费信息,微信、微博相关信息,道路交通监控摄像头获取的视频信息,手机定位系统留下的路线信息等,由机器自动生成较为准确的用户画像,为有需求的商家寻找最佳的“熟人”买家,商家对此类“熟人”进行差别定价,这就是所谓的大数据“杀熟”。
大数据“杀熟”的特点
具有较强的隐蔽性。由于大数据收集信息和应用数据挖掘技术需要一定的资金和技术支持,企业容易成为大数据信息的一手获得者。利用大数据信息对个别消费者进行差别定价,企业具有天然优势。通过用户画像,仅仅为消费者推荐其有较强购买意向的产品和服务无可厚非,也已经被消费者接受。但是在琳琅满目的商品面前,消费者很难发现,被推荐的商品已经被差别定价。
具有较强的扩散性。在网络消费过程中,消费者的个人账号会长期保存其消费轨迹,一旦消费者通过其他途径得知自己被“杀熟”,就可能迅速在网络上发布自己的遭遇。基于网络传播性强、消费轨迹易于在网上保存的特点,势必有更多的消费者发现曾经被“杀熟”,容易引发连锁反应。
法律性质界定模糊。大数据“杀熟”的两个基础条件是获取消费者的大数据信息和差别定价。消费者的历史消费信息、消费行为、微博微信内容等是否被界定为隐私,目前还有待商榷。差别定价在法律上可称之为价格歧视,目前主要是在《价格法》和《反垄断法》中有相关规定:《价格法》针对的是其他经营者,而不是针对消费者的价格歧视;《反垄断法》对于价格歧视的规定,首先要求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次是“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对待,是否有违法律规定,实践中仍存争议。对大数据“杀熟”行为,依据现有法律法规,难以进行直接有效的规范。
老问题新表现的深层次危害
企业品牌形象受损。忠实的顾客为商家贡献了主要收入,应当受到商家的适度照顾。滥用消费者的个人消费信息等数据,在消费者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借助信息不对称实施“杀熟”行为,获得更大利润,无疑是在消耗自身的品牌价值,严重损害企业形象。在网络经济蓬勃发展的环境下,有损企业品牌的负面效应更为深远。
行业危机凸显。大数据“杀熟”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这也意味着未被发现的问题可能越来越多。而当问题暴露在阳光下,井喷式的舆论压力会迅速波及整个行业。行业发展离不开舆论支持,当某个行业中消费者被“杀熟”的个案增多,出现问题的行业很难自证清白,这无疑给行业未来发展蒙上阴影。
容易演变成信用危机。在网络交易中,商家通常利用某网络平台或者特定的APP进行推广销售。当大数据“杀熟”问题曝光,处于弱势的消费者最无奈的选择就是放弃该平台或者APP,进而失去对网络经营者的整体信任。一旦演变成信用危机,不仅对销售行业,甚至对大数据未来的发展都会产生负面影响,而信用重塑将需要一个漫长过程。
加强大数据应用领域协同监管的几点建议
大数据应用是一把双刃剑,商家可以应用大数据技术提供更好、更精准的服务,也可能存在不法商家利用大数据“杀熟”问题,如何采取措施对一些恶意的大数据挖掘行为进行监督和管控亟待提上日程。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大数据“杀熟”等有损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需要在法律层面予以明确,界定“泄露隐私”“差别定价”等行为的法律边界,以立法形式加强对个人信息、消费信息的保护。在具体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指导下,监督和执法才能有的放矢,进而坚决打击藐视法律、违法谋利行为,让网络环境更清朗、大数据更纯粹。
提升监管创新能力。面对海量数据,消费者提供的消费记录、通过消费者个人账户查询的价格记录是主要的证据来源。监管部门在对网络平台经营者、网店经营者进行日常行政提示的同时,必须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应用大数据挖掘技术抓取企业销售信息,在各类信用监管平台公示企业失信行为,标示企业信用等级,变被动监管为主动识别。
加强监管联动,提高监管效能。互联网经济涉及众多领域,加强监管联动非常重要。只有各部门通力合作,加强对大数据应用的监管,加强信用监管和联合惩戒,同时积极引导商家诚信经营,增强法律意识,才能激发出网络经济更大的活力。 □北京市工商局西城分局天桥工商 高刘阳 衡海涛
来源:中国工商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