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车转入我市条件有变更

28.07.2014  11:57

本报讯 (记者 胡雁冰) 记者从市交管局了解到,经市政府同意,市交管局对《石家庄市关于实施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关于外地车转入我市部分的“第四条款”内容修改如下,并将于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外地转入本市的车辆由市公安交管局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业务受理。由市环保局机动车排污管理中心依据环保部“环保车型目录”,具备以下条件的,经检验合格后办理转入手续。

一、注册登记一年以内达到“国Ⅳ”排放标准以上(含)的货车;

二、注册登记三年以内达到“国Ⅳ”排放标准以上(含)的非营运车辆(不含货车);

三、使用性质为营运车辆、出租车的不允许转入。

编辑: 郑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