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下放(委托)后续工作的通知
24.02.2016 10:28
本文来源: 商务厅
冀商外资字〔2016〕2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商务局:
2016年2月4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6〕7号),将投资总额在3亿美元以上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审批委托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商务部门。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有关文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审批上述外商投资项目,不得扩大审批权限和范围。
二、根据通知要求,原由商务部及省商务厅批准设立的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其变更事项由各市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审批。
三、各市商务部门要抓紧制定承接方案,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环节,明确审批时限,切实做好下放(委托)事项的审批工作。
四、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省商务厅将建立抽查制度,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接到抽查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被抽查企业的审批材料报送省商务厅。对违规审批的部门在商务系统内予以通报批评,并责其限期改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商务厅(外资处)反映。
河北省商务厅
2016年2月22日
本文来源: 商务厅
24.02.2016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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