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商务厅下放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权限 开展外商投资快速审批试点
日前,省商务厅印发《关于改进外商投资管理提高投资便利化水平的通知》,明确将外商投资设立商业企业及已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变更事项、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的变更,下放到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以及省级开发区审核。从事电视、电话、邮购、网上销售等无店铺销售和直销,从事粮食收购、盐的批发以及粮食、棉花、植物油、食糖、烟草、原油、农药、农膜、化肥的批发、零售、配送,成品油批发及加油站建设、经营,音像制品分销,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仍由商务部、省商务厅和国家级开发区审批。
《通知》还明确,对新设及单次增加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增资、股权变更、经营范围变更,实行以告知承诺、要件审核和快速审批为主要特点的外资审批试点。具体内容是,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一次性告知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所申请事项的申报材料清单及应办理的前置手续。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承诺所申请事项不损害中国国家主权或社会公共利益、不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损害环境、不存在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情形,能够如实提供项目信息及合法有效申报材料,并按要求填写“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承诺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快速审批试点申报材料清单”,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事项,实行形式要件审核。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符合试点要求的申请事项,按照限时办结原则,尽快出具批复文件和批准证书,自受理之日起办理时限最多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根据《通知》,涉及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综合平衡和宏观调控(包括房地产)、产能过剩行业的,仍按原规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非实质性变更备案事项,参照试点工作要求办理,材料合法完整的,现场办结。
另外,《通知》还就改进外商投资审核备案方式,简化宏观调控、产能过剩和房地产备案;创新开发区外资审批模式,积极建立完善在线审批平台,探索实行一口受理、并联审批和高效运作的服务模式;拓展开放领域,做好复制推广上海自贸区开放措施有关准备工作;强化外商投资服务,公开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开发区外资审批权限清单,印发合同、章程示范文本,提前开展政策和业务咨询等方面工作提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