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境外投资走向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
财政部近日印发《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职责、事前决策制度、事中运营财务管理、财务监督以及绩效评价等做出明确规定。专家指出,《办法》采取问题导向,是目前规定得最详细、最系统的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文件,有很强的操作性,将使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走向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
财政部资产管理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国有企业境外投资业务在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有些项目资产状况不佳、盈利能力不强、投资回报率偏低等问题。究其根源,主要是由于企业财务管理能力和水平与之不相适应。部分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一是事前决策随意,可行性论证流于形式;二是事中管理薄弱,财务风险管控不力;三是事后监管缺位,对有关决策和执行主体约束不力。
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研究员胡迟向记者表示,此次财政部出台的《办法》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走出去”的经验和教训,采取问题导向,按照时间流程对每一个环节做出详细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把每一环节的风险点或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都想到了。比如,《办法》规定,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决策事项涉及内部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个人或者其直系亲属、重大利害关系人利益的,相关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等。
“《办法》与国资委出台的有关国有企业投资监管的文件形成了配套。”胡迟说,国资委今年年初出台实施了《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对国有企业投资进行了全方位的监督管理。财政部此次发布的《办法》,则从财务管理的视角专门进行了细化。
比如,在责任追究上,《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指出,中央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中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指出,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此次财政部印发的《办法》第八条也指出,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违规决策、失职、渎职等导致境外投资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三十二条指出,主管财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财务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机密、企业商业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在全过程监管方面,《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提出了境外投资事前管理、事中管理、事后管理以及项目后评价制度等具体要求。此次印发的《办法》也将国有企业财务管理从事中运营和事后监督延伸至前期投资决策和后期绩效评价。比如,在境外投资事前决策财务管理方面,《办法》规定,以并购、合营、参股方式投资境外目标企业(项目),投资方要组建包括行业、财务、税收、法律、国际政治等领域专家在内的团队,或者委托具有能力并与委托方无利害关系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结合投资方自身的发展战略和财务战略,对关键商品价格、利率、汇率、税率等因素变动影响境外投资企业(项目)盈利情况进行敏感性分析,评估相关财务风险,并提出应对方案。
财政部资产管理司有关负责人还表示, 《办法》对境外投资企业(项目)的预算管理、资金管控、成本费用管理、利润分配、信息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与现行财务制度对境内企业的要求基本相同。在此基础上,《办法》针对境外投资的运营特点,提出了具体的财务管理要求,比如投资方要在境外法律允许的治理框架内,对境外投资企业 (项目)重大财务事项实施管理等。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院公共资产研究中心主任文宗瑜向记者表示,近几年是企业境外投资的高峰时期,包括国有企业也在境外加大投资,很多项目为求快,没有遵守包括财务会计管理等监管要求。《办法》的施行,有望使境外投资更加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进行境外投资的国有企业,首先要遵循东道国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这是最基本的要求。二是国有企业海外投资要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无论在境外还是境内投资,包括报备制度、资产处置等在内必须按照遵守目前国家出台的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办法,不能因是境外企业就不遵守。三是国有企业到境外投资经营,母公司在境内,境外企业作为子公司,必须按照国内的会计准则和制度合并报表,真实反映经营情况。
文宗瑜最后说,国有企业境外投资也要遵守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这就要求在境外项目选择上要慎重考虑到风险,境外投资的国有企业也应遵循相同的规定和要求。(张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