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基建项目结算审计的材料调差方法
21.10.2016 12:32
本文来源: 审计厅
在日常的工程造价结算审计工作中,经常会遇到施工企业在竣工结算时,以材料单价上涨为由,要求对中标的投标文件中主材的单价进行调整。由于部分招标文件仅规定主材单价调整参照某时间点的造价信息,并未具体说明主材单价调整的方法,主材的价差调整成了现施工企业隐蔽的牟利方式,为基建项目的成本控制埋下了隐患。
施工企业投标的主材单价降低往往十分隐蔽,市场上主材种类繁多,甲方又不容易掌握其真正的采购价。所以如果就简单的拿签证单上认可的采购价与投标文件的主材单价进行差值调整,就会导致工程造价的虚高。
在遇到这种问题的结算时,我们首先必须尊重招投标过程,尊重施工合同,其次又必须对这种问题进行修正,对工程成本进行合理的控制,减少施工企业获取不合理的利润。例如,某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中标清单报价中,A主材自报单价12元,投标当期信息指导价10元,施工企业要求调整主材时间段信息指导价15元。
调整方法一:将施工企业投标自报的主材单价与投标当期的主材信息指导价作比较,即12÷10=1.2。再将签证单当期的主材信息指导价乘以比例,即15×1.2=18元。 A主材调整价差18-12=6元。
调整方法二:直接将签证当期的主材信息指导价与投标当期的信息指导价进行比较作为A主材调整价差,即15-10=5元。
信息指导价反映的是同一时期内,各种材料价格和价格的走势,他由权威的专业造价信息汇总机构编制,他的编制来自市场,也能真实公平的反映材料的行情。这两种方法都是没有对原投标的单价进行改动,依据信息指导价这把量尺,合理的体现出市场价格浮动对工程结算造价的影响,既尊重招投标过程,又有效控制了工程成本。
本文来源: 审计厅
21.10.2016 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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