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采购低价药可跟标县级医院

23.06.2014  11:12
  从6月20日举行的完善国家药物政策座谈会上获悉,为保障低价药品的有效供应,避免同一区域内药价不同步,在条件具备的前提下,可探索建立大医院与基层药品采购联动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与县(区)级公立医院联合采购常用低价药品。

  根据此前国家卫生计生委下发的《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常用低价药品,由省级药品采购机构汇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需求,实行集中采购、受基层委托签订购销合同、集中支付货款。

  记者了解到,所谓条件具备,是指如实施了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县乡村一体化管理、医联体或医疗联盟等医改措施的地区,在县(市、区)级医院与挂网生产企业议价成交后,基层机构可以直接跟标采购,或以县(市、区)为单位采取集中支付跟标采购,以保证同一区域内药品采购价格一致,这样也有利于推动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

  药政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优先合理使用要与医疗、医保、医药统筹推进,各地应加强培训、考核和监管,落实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规定,将常用低价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内容。通过建立科学补偿机制和适应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加快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探索制定医保基准价格,调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主动控制费用、优化用药结构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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