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安全生产报》河北企业安全培训有了指南针 新上岗的所有从业人员都必须接受培训

21.04.2016  19:37
   中国安全生产报 2016年4月21日 二版头条    河北企业安全培训有了指南针   新上岗的所有从业人员都必须接受培训   本报讯 记者李仁堂报道 《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近日编制完成。《指南》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培训对象,培训、考试方式及主要任务、重点工作进行了规范。   《指南》规定的适用范围为,该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金属冶炼以及加工制造业等五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指南》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以自主培训为主;不具备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但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四类对象
  《指南》明确了四类培训对象。一是接受生产经营单位三级安全培训的对象,包括除“三项岗位”人员外,新上岗的临时工(含农民工)、合同工、劳务派遣工、轮换工、协议工以及实习生、外来施工人员等其他所有从业人员。二是接受师傅带徒弟实习教育的对象,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三是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级、班组级安全培训教育的对象,包括单位内部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有关从业人员,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有关从业人员。四是接受年度安全再培训的对象,包括除“三项岗位”人员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以及劳务派遣工、实习生、外来施工人员等。
  根据不同行业、企业、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特点,《指南》规定的培训方式方法为:集中讲授、实操教学、班前教育等方式,研讨式、模拟式等方法。开展远程网络教学、手机终端学习、微信培训等。考试方式分为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需重新参加培训。
  《指南》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健全和落实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包括责任制度、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先培训后上岗制度、督查考核制度等。
  三个阶段
  《指南》将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划分为规划部署、组织实施、完善提高三个阶段。
  规划部署阶段包括4项主要任务,分别为健全和落实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责任制及工作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现场调研评估、组织编审选取培训教材、落实培训机构。重点工作为健全和落实本单位各级、各职能部门、各岗位安全培训法定职责,完善和落实安全培训责任制和有关工作制度等15项。
  组织实施阶段主要任务有7项,分别为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教育,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教育,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教育,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的考核发证,年度安全再培训,安全再培训考核复审及建立安全培训档案。重点培训内容为安全生产基本知识等175项,其中加工制造业生产单位27项,金属非金属矿山35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37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40项,金属冶炼生产单位36项。
  完善提高阶段主要任务和重点工作为坚持安全培训教育“回头看”,构建安全培训良性发展长效机制。

   4月14日  三版   河北界定非煤矿山“四级”监管职责   本报讯 记者李仁堂报道 日前,河北省安监局研究制定《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划分省、市、县、乡四级安监部门对非煤矿山企业的分级监管职责,统一规定非煤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执法监察内容和方法。《办法》所指非煤矿山企业包括金属与非金属矿山、选厂、尾矿库和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办法》对省、市、县、乡四级安全监管部门对非煤矿山企业的监管职责进行了明确界定。其中,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除对全省和各自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外,监管职责还有明确分工。
  《办法》要求,各级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部门负责本级监管职责范围内矿山企业的执法监察工作,也可根据上级指令和下级请示开展监察执法工作,对下级执法监察工作进行督导。
  《办法》规定,省、市、县、乡四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和执法监察计划,并且要于上年12月底前完成。
  年度计划应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工作重点、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时间等事项,并将所有监管、监察职责范围内的非煤矿山企业列出清单。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执法监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可以聘请专家或委托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参与监督检查和执法监察。
  四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职责范围内的非煤矿山企业做到年度检查全覆盖,乡(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每家企业的检查次数每年不少于4次,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对职责范围内每家企业的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省安监局对央属非煤矿山企业分公司、子公司(管理公司)和省属非煤矿山企业总部的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此外,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督导次数每年不少于2次。
  该《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