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新闻发布稿

29.08.2015  08:10

      今年5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自201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省首部关于城市地下管网方面的条例,适应当前形势,符合当前实际。城市地下管网涵盖了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和综合管廊,是现代化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重要标志,有利于城市的长远发展。《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省城市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将有法可依。

      一、立法的主要背景

      城市地下管网是保障城市有序运行的重要基础和“生命线”,承担着城市的信息传递、能源输送、排涝减灾、废物排放等功能。随着我省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规模不断扩大,提升城市地下管网承载能力的社会需求不断增长。加强城市地下管网建设,对于保障城市安全、减少资源浪费、促进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保障城市安全。近年来,大雨淹城以及管线泄露、路面塌陷等事故屡屡发生,规范城市地下管网管理,提高管线建设和运行管理水平,保障城市公共安全已刻不容缓。二是有利于减少资源浪费。一些城市地下管网“跑冒滴漏”严重,造成资源能源大量浪费。进一步加大老旧管网改造力度,提高管网运行质量,强化城市地下管网管理,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三是有利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加强城市地下管网建设,既可以有效解决城市基础设施欠账问题,补上城市建设的“短板”,促进城市地上地下设施统筹建设、协调发展,同时,通过加大地下管廊等基础设施投入,又在客观上起到了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

      二、立法的主要过程

      按照省人大2014年立法计划,我厅于2014年初完成《条例》起草,并广泛征求了住建部、省和各市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后,我厅配合省政府法制办逐条对照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再次邀请专家进行专题论证。2014年9月,省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经过省人大城建环资委、法工委的反复修改、论证,并广泛征求、吸纳省人大常委的意见、建议,2015年5月29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本《条例》。《条例》坚持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积极开展创制性的立法,使之具有较强的前瞻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保证了立法质量。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和重点

      《条例》共9章59条,分为总则、规划、管线建设、综合管廊建设、运行和维护、信息档案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明确了地下管网的职责分工,规范了地下管网规划、建设、管理活动,提出了编制相关规划和年度计划、建设地下管网信息管理系统,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等具体措施。

      (一)明确管理职责。 城市地下管线种类繁多,权属复杂,管理体制不顺,政府部门、权属单位各自为政、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的问题较为突出。为此,《条例》明确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信息档案管理等活动的指导监督。各设区的市、县(市)确定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网的统一管理工作,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同时,《条例》明确设立统分结合、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统筹管理、综合协调,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整体性和系统性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强化规划管控 。《条例》突出了地下管线建设的规划管理,强调编制地下管网综合规划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道路交通、人防等规划相衔接。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必须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只有符合规划要求、经过规划审批的才能进行建设。对擅自建设的依法进行处罚。《条例》第十二条强调了规划审批程序: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地下管网综合规划和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并履行规划审批手续。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地下管线,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建设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第十五条明确了竣工验收备案的内容: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未按规划建设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严格控制城市道路开挖 。城市道路随意开挖不仅浪费公共资源、破坏交通环境,而且具有极大的安全隐患,是社会公众普遍关注和反映强烈的问题。为解决“马路拉链”问题,《条例》强调地下管线建设改造应当与城市道路建设改造同步实施,严格执行年度建设计划审批和施工掘路总量控制制度的要求。第十九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因敷设城市地下管线挖掘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四)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多次提出明确要求,国务院连续印发了两个加强基础设施和管线建设的文件,近期又专门部署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并将其作为国家重点支持的民生工程。去年,住建部在10个城市开展综合管廊建设试点,今年又进一步推广PPP模式进行综合管廊建设,我省正定新区综合管廊项目已列入国家首批PPP模式试点项目。

      这是创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举措。为此,《条例》对综合管廊建设作了专章规定,这也是省级立法在全国的首创。一是科学规划,稳步推进。要求综合管廊建设规划必须与城市总体规划、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相衔接,并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稳步推进。二是统筹协调,发挥合力。针对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维护等不同工作环节,对涉及的主管部门、权属单位、维护单位的工作职责作了明确规定。三是积极引导,鼓励建设。《条例》规定企业、社会力量可以通过与政府合作、特许经营、投资补助、向政府提供有偿服务以及企业投资等多种形式,参与综合管廊的建设、维护和经营。

      (五)加强城市地下管网运行维护 。为保障城市地下管网安全运行,《条例》重点对以下工作进行了规范: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地下管线涉及的各行业主管部门、权属单位要分别编制本行政区域、本行业的地下管网安全应急处置预案。二是要求设立统一的安全隐患举报受理平台。三是细化了各类管线权属单位的安全运行管理职责。四是明确了突发事件报告、抢修工作程序。五是列举了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此外,针对城市地下管线老化、腐蚀、失修、超期超负荷运行问题仍较为普遍的情况,《条例》规定,要重点改造使用年限超过五十年、材质落后和漏损严重的供水、排水管线;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地下管线进行维修、更换和升级改造,推进城市电网、通信网架空线入地改造工程。

      (六)创新地下管网信息档案管理 。科学、完备的城市地下管网信息档案管理机制不仅可以为城市地下管网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依据,还可以避免重复建设,减少管线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条例》明确了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专业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责任主体、职责任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的收集、储备和更新工作,实现城市地下管网信息动态管理。严格落实城市地下管线专项普查和管线档案的移交、补充、修改制度,做到信息即时交换、共建共享、动态更新,逐步实现对城市地下管网的数字化、智能化管理和服务。

      (七)强化城市地下管网责任追究 。《条例》明确了地下管网建设管理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对地下管网建设管理工作不力,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同时,《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了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存在发现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后不予调查处理等7种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进一步强化了地下管网建设管理的责任追究。

      此外,《条例》还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对违反规定的,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下一步贯彻《条例》的工作安排

      (一)宣传引导。 新闻发布会后,我厅将组织全省建设行业对《条例》进行深入学习,对条款逐条进行解读,对如何贯彻执行《条例》进行交流。同时,通过各级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在市、县开展大规模的宣传活动,现场发送宣传材料,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今年9月份,将以《条例》正式实施为契机,在全省开展专题宣传月活动,切实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抓好落实 。《条例》实施后,我厅将督导各市严格落实《条例》各项规定,加强城市地下管网规划、建设和运行维护,大力推进地下管网普查,建立地下管网综合管理系统。同时,积极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在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新建道路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结合旧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等统筹安排管廊建设。

      (三)强化督导 。指导、督促各地将城市地下管网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成立地下管网综合协调机构,确定综合管理部门,认真开展城市地下管网各项工作。同时,督促各地按照《条例》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加快地方立法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出台针对性强、切实有效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逐步建立完善的城市地下管网管理的长效机制,保证《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