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04.12.2017 18:33
本文来源: 水利厅
12月1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查批准了《石家庄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为保障城市供水安全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法律保障。
《条例》规定,供水单位设置供水服务热线,24小时接受用户咨询、求助及投诉。受理用户咨询与投诉后,应当在两小时内作出答复,并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在处理期限内不能解决的,应当向用户说明原因,提出处理方案,并在承诺的时限内处理完毕;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制定和完善义务监督员制度。每年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征求用户对行业的意见和建议。
《条例》规定,城市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非居民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及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应当以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为前提。供水主管部门在核定非居民生活用水户的用水计划时,应当听取非居民用水户的意见。非居民用水户超计划用水的,应当按下列标准缴纳加价水费:超计划用水10%以下(含10%)的,超用部分加价100%;超计划用水10%以上、20%以下(含20%)的,超用部分加价200%;超计划用水20%以上的,超用部分加价300%。
《条例》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对储水设施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应当于三日前在供水区域内公布,清洗、消毒后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向相关用户公布。如果未按期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未按要求进行水质检测、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限期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石家庄市水务局
本文来源: 水利厅
04.12.2017 18:33
石家庄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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