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修订城乡规划条例 旧城改造要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5月25日下午,新修订《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获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并正式施行。新修订《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强化了城乡规划的实施,并对村镇规划管理、旧城片区改造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原《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于2012年1月1日施行,到目前已有4年多的时间,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一些新问题、新矛盾不断出现,现有的城镇体系规划难以适应新型城镇化、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新要求,新修订《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在城乡规划的制定方面,“城市通风廊道”被写入了新修订《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统筹城市、县行政区范围内的镇、乡发展布局,对区域内的资源保护和利用、城市通风廊道、各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防灾等城市安全设施布局进行综合安排。
为严格土地使用,加强城市空间开发利用管制,针对当前建设项目任意改变容积率等问题,新修订《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组织制定当地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明确不同地块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要求,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在《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修正案(草案)》审议过程中,有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旧城改造步伐不断加大,一些历史文化古迹难免遭到破坏,条例应当就此作出规范。据此,新修订《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旧城片区改造应当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
针对一些镇、乡和村庄规划管理非常薄弱,地方的自然、历史、文化等特色不断流失等问题,新修订《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加强了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增加了重点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的规定,增加了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条例明确提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编制保护规划,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护规划要报河北省人民政府审批。(记者常方圆)
转载:《河北新闻网》201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