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业·消费者·反垄断执法——三问汽车零部件反垄断大案
新华社北京8月20日电(记者 安蓓、赵超、陈冀、毛振华、杨毅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日公布了对12家日本汽车零部件和轴承企业的反垄断处罚决定。这次反垄断将为汽车制造业和消费者带来哪些利好?对我国反垄断执法有何影响?记者20日就这些问题采访了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和专家。
深层次推动汽车产业健康发展
经发展改革委查实,8家汽车零部件企业和4家轴承企业涉嫌达成并实施汽车零部件、轴承的价格垄断协议。两案违法时间均持续10年以上。经价格协商的零部件用于本田、丰田、日产、铃木、福特等品牌的20多种车型。
被处罚的两家轴承企业精工和NTN19日分别在东京证券交易所发布公告,表示全力配合中国政府部门进行汽车轴承业务调查,采取多重措施确保遵守中国反垄断法。
反垄断调查的初期效应已经显现。广汽本田8月8日率先宣布,9月1日起下调部分零部件价格。随后,广汽丰田也宣布于8月18日起下调部分零部件价格。
过高的汽车零部件价格已成为中国汽车行业饱受诟病的弊端,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且对汽车业健康业态的形成危害巨大。
“零部件反垄断应是汽车业反垄断的主战场。”一位资深汽车行业人士说,零部件贯穿于汽车消费整个生命周期,其价格垄断对汽车行业的危害隐蔽且巨大,甚至不排除和汽车制造商利益交换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可能。
目前,我国汽车企业,尤其是日系合资企业对日本零部件供应商依赖度较高。中研普华公司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中国汽车零部件从日本进口额为95.8亿美元,占零部件进口总额的27%。
一位日系汽车4S店负责人向透露,日系A级车国内外差价不大,但零部件供应链相对封闭,竞争不够充分,国内本土零部件企业很难进入日系车采购体系。而B级及B级以上车型市场竞争激烈,难以靠垄断整车价格获取高额利润,而通常通过整车厂对零部件厂以及4S店严格管控,去操控市场获取高额利润。
同期,各地反垄断执法部门对克莱斯勒、奥迪、奔驰等汽车经销商的反垄断调查也在推进。克莱斯勒、奥迪已查明存在垄断行为,近期将受到相应处罚。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沈进军说,国家启动对汽车及配件的反垄断调查,将切走相关企业的高利润蛋糕,促进价格回归理性,对整个行业也是一次普法教育,将从深层次推动中国汽车市场健康良性发展。
消费者购车、养车成本将下降
业内有消息称,广汽本田此次涉及调价的零部件品种近3万种,占总体零部件的70%,价格平均降幅达20%。但广汽本田表示:“零配件调整具体涉及范围与降幅尚未最终确定,将会在稍晚时间宣布。”
记者走访咨询了天津多家广汽丰田4S店,发现确有部分配件价格下调,但幅度不是很大。
在天津美利丰店,售后人员介绍说,此次价格调整涉及一千多个零配件,有涨有跌,但常用的机油、机滤等价格没有变化。
天津汇丰行售后工作人员称,4S店已接到总部关于零配件价格调整的通知,目前皮带、火花塞等常用配件价格已下调,但幅度不大。“我们是合资品牌,不像国外品牌零配件价格比较高,降价空间没那么大。”
汽车流通领域专家贾新光认为,某一国别的零部件企业如果结成价格同盟,将对整车成本以及售后维修成本带来影响,预计近期将迎来以日系为主的汽车品牌零部件价格下降。
天津市民岳彤说,他选择私家车的标准除了汽车本身售价,更关注后续保养费用。“汽车反垄断调查给老百姓带来的实惠有目共睹,希望相关部门能对汽车零配件价格保持常态关注,让这种实惠更持续、更透明。”
推动反垄断执法与国际接轨
据发展改革委介绍,这起反垄断案涉及横向价格垄断协议,即具有竞争关系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直接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
“价格横向共谋是价格垄断中最严重的一种,此次对日本相关企业的反垄断调查从调查和执法程序上均与国际充分接轨。”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志松说。
我国对汽车零部件和轴承企业开展反垄断调查始于今年4月。而早在2010年和2011年,日本的反垄断机构就对这些企业进行了相关调查。2013年9月,美国司法部宣布对9家日本汽车零部件公司在美国市场多次合谋操纵价格罚款7.4亿美元,两名高管也面临牢狱之灾。
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生效。6年来,我国的反垄断执法力度日渐加强,市场影响力越来越大。
邓志松说,对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进行反垄断调查和执法,是世界公认的市场经济规则。反垄断执法是建立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组成部分。在国家下放行政审批权的同时,完善包括反垄断执法在内的市场监管体系,将为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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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家日资汽车零部件和轴承企业因价格垄断被罚约12.4亿元
新华社北京8月20日电(记者安蓓、赵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日宣布,对日本住友等八家零部件企业价格垄断行为依法处罚约8.3亿元,对日本精工等四家轴承企业价格垄断行为依法处罚约4亿元,合计罚款约12.4亿元。这是我国反垄断部门迄今为止开出的最大罚单。
经发展改革委查实,2000年1月至2010年2月,日立、电装、爱三、三菱电机、三叶、矢崎、古河、住友等八家日本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为减少竞争,以最有利的价格得到汽车制造商的零部件订单,在日本频繁进行双边或多边会谈,互相协商价格,多次达成订单报价协议并予实施。价格协商涉及中国市场并获得订单的产品包括起动机、交流发电机、节气阀体、线束等13种。经价格协商的零部件用于本田、丰田、日产、铃木、福特等品牌的20多种车型。截至2013年底,当事人经价格协商后获得的与中国市场相关的多数订单仍在供货。
据发展改革委介绍,2000年至2011年6月,不二越、精工、捷太格特、NTN等四家轴承生产企业在日本组织召开亚洲研究会,在上海组织召开出口市场会议,讨论亚洲地区及中国市场的轴承涨价方针、涨价时机和幅度,交流涨价实施情况。当事人在中国境内销售轴承时,依据亚洲研究会、出口市场会共同协商的价格或互相交换的涨价信息,实施了涨价行为。
发展改革委认定,上述企业达成并实施汽车零部件、轴承的价格垄断协议,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不正当地影响我国汽车零部件及整车、轴承的价格,损害了下游制造商的合法权益和我国消费者利益,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规定。
鉴于两起案件中,当事人多次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10年,违法情节严重,发展改革委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同时对主动提供重要证据的相关当事人适用了反垄断法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条款。
涉案企业均提出了整改措施:一是立即根据中国法律对销售政策和销售行为进行整改;二是对公司全体成员进行反垄断培训,确保员工行为符合中国法律要求;三是采取实际行动,消除过去违法行为的后果,主动维护竞争秩序,并惠及消费者。
发展改革委表示,将对本次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其他违法线索继续深入开展调查,确保公平执法,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发展改革委谈汽车零部件反垄断案调查始末
新华社北京8月20日电(记者 赵超、安蓓)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日公布了对日本8家汽车零部件企业和4家轴承企业价格垄断行为的处罚决定,罚款总额约12.4亿元,创下我国反垄断史上新的处罚记录。这起反垄断大案的调查是如何开展的?罚款金额又是如何确定的?新华社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反垄断调查二处副处长吴东美。
主动自首
我国对上述12家企业集中开展反垄断调查始于今年4月,而日本的反垄断机构早在2010年和2011年就对这些企业进行了相关调查。其后,这些企业还向美国、欧盟等反垄断法实施较早、执法活跃、规定严格的反垄断机构自首。
企业之所以会自首,是因为多数国家的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中国的反垄断法也是如此。
我国的反垄断法是2008年8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近年来,发展改革委陆续查处了液晶面板、奶粉、白酒等反垄断案件。
我国的反垄断法规定了域外管辖,即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可以根据反垄断法进行调查和处罚。
2014年3月,发展改革委反垄断调查人员因其他反垄断案件到日立中国进行突袭调查。调查人员向日立中国宣传和解释我国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 4月2日,日立主动向发展改革委自首,报告了与相关企业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了重要证据。随后,不二越等企业纷纷自首。
展开调查
根据掌握的线索,发展改革委向相关企业发送调查询问问题清单和提供相关资料的清单,要求其回答问题,提供原始的工作笔记、会议记录、电子邮件等。
同时,发展改革委将直接参与价格协商的人员和公司管理人员请到发展改革委进行询问,以便将协商的时间和地点、协商的产品、具体形式、报价、持续时间等调查清楚。
调查人员将调查内容进行反复核对,对不同调查对象提供的细节进行一一对应、相互印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期间,有的企业当事人或员工,会以时间过去太久了、记不清了等理由为相关垄断行为推委责任。最终,在大量证据和事实面前,这些企业承认了垄断行为。
经发展改革委查实,2000年1月至2010年2月,日立、电装、爱三、三菱电机、三叶、矢崎、古河、住友8家日本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为减少竞争,以最有利的价格得到汽车制造商的零部件订单,在日本频繁进行双边或多边会谈,互相协商价格,多次达成订单报价协议并实施,涉及本田、丰田、日产、铃木、福特等汽车制造企业。截至2013年底,当事人经价格协商获得的中国市场多数订单仍在供货。
对不二越、精工、捷太格特、NTN4家日本轴承生产企业的调查发现,从2000年至2011年,他们在日本组织召开亚洲研究会,开始是考虑将钢材等原材料价格上涨转嫁到产品上,推动共同涨价,后来又研究制订统一的价格表。这些企业发现其产品有上万个型号,适用价格表协调起来难度很大,于是又提出确定统一的涨价幅度。
针对中国市场,这4家企业于2004年至2011年在上海举行专门会议,协商价格上涨幅度。期间,这样的会议最频繁时2至3个月开一次。
发展改革委认定,这些企业的做法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不正当地影响了我国汽车零部件及整车、轴承的价格,损害了下游制造商的合法权益和我国消费者利益,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规定。
开出罚单
在日本、美国等国,直接参与上述价格协商行为的工作人员、企业高管要负刑事责任,但我国的反垄断法没有规定刑事责任,只对垄断行为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作出规定。因此,作为反垄断执法机关,发展改革委此次作出的是行政处罚。
我国的反垄断法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考虑到这两起案件违法时间持续10年以上,多次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直接排除、限制竞争,对我国市场产生严重危害和影响,因此要从重处罚。同时,对符合反垄断法宽大条款规定的企业,依法免除或减轻了处罚,做到依法行政、罚过相当、公平公正。
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这次处罚,最多对企业作出上一年度销售额8%的罚款。
正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发展改革委向企业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有3家企业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其中2家企业对个别订单的细节进一步陈述,另1家公司住友由于之前提交上年度销售额时将其合资公司的销售额也全部合并计入,要求按照合资公司归属住友的权益对销售额进行部分修正,发改委对符合法律要求的意见进行了采纳,在决定书中对订单细节进行了客观描述,对住友的罚款告知书的3.4亿多元调减到决定书的2.9亿多元。
对于罚款的接收,财政部专门设立了执法账户,境外企业将罚款汇至这一账户,直接上缴国库。根据法律规定,企业要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上缴罚款。如果逾期未缴,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来源: 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