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汪习根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这表明,我们党对宪法权威在法治建设中重要地位的认识达到了新高度。宪法是人类文明的产物,缘起于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在社会主义革命取得胜利以后,出现了社会主义宪法和资本主义宪法的分野。从历史上看,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和法治体系是在批判地继承人类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得以建立和完善的。《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从本质上讲,社会主义法治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存在根本区别。
(一)
《决定》指出,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科学指导。
任何形态的法治都是建立在一定的法学基础理论之上的,而不同的法治与宪政,其理论渊源与思想基础存在本质区别。西方资本主义法治与宪政立足于“社会契约”和抽象正义、理性等自然法学思想,在反对君权神授、实现形式法治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本质上是唯心主义的,无法在现实世界中得到证明。无论资本主义宪政发展出多么精巧的违宪审查和司法机制,并致力于实现从理念到制度再到应用技术的转变,但由于其价值理念不符合中国国情,因而不可能用于指导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
任何法治作为一种上层建筑,都决定于由生产关系总和构成的经济基础。西方资本主义法治与宪政反映了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基本要求,而社会主义法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同时宣告“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始终遵循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基本规律。从初级阶段“先粗后精”的立法模式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从法律意识到法治精神、法治文化,再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进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我国法治建设致力于解决现实的改革和发展问题。而所有这一切,归根到底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人民性与科学性相统一的本质属性,凸显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现实与理想的有机统一,体现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发展的客观必然,从而使法治建立在深厚的现实基础之上。
(二)
从表面上看,西方资本主义法治与宪政似乎超越于政党制度,其实不然。无论两党制还是多党制或其他形式,资产阶级政党从来没有超然于法治之外,都极力通过竞选、大选谋取议席来控制法治机关和法治运作,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法治中国建设只能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习近平同志在关于《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全会决定围绕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提出“三统一”“四善于”,并作出了系统部署。所谓“三统一”,是指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对这一点要理直气壮讲、大张旗鼓讲。要向干部群众讲清楚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做到正本清源、以正视听。所谓“四善于”,就是“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这一重要论断,一是符合宪法、法律。我国宪法庄严宣告我国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就从根本大法上明确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二是符合规律。党的领导地位是在长期革命和建设实践中得以确立和巩固的,反映了中国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历史必然,把党的领导全方位贯彻到法治各个领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这一点也得到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的确认:“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三是符合法律价值。法治的核心价值在于公平正义,终极追求是人的全面发展和自由权利。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
党与法治体系的关系可以归结为四个方面。一是领导关系。即党对立法具有领导权,具体包括三种权力:立法决定权,指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性立法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修宪提议权,即宪法修改建议应由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听取报告权,即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报告。当然,这并不是以党代法,而是旨在规范党法关系,确保法的价值优良性。二是保证关系。即党保证严格执法,为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提供后盾和保障。既反对以党代政、党政不分,又要通过党依法执政能力的提高和全体党员法治思维、法治能力的提升,为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创造条件。三是支持关系。即党支持公正司法,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一方面,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另一方面,始终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司法机关党组的作用。通过司法机关人财物由省级统管及跨行政区域司法机关的设置等体制机制改革,排除外界对司法不当干预,确保司法公正。四是服从关系。即指党带头守法,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和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结合起来,坚持依法执政,树立法治信仰,弘扬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