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出台意见坚决制止各级政府违法违规举债

09.12.2014  17:22

  本报讯(记者刘清波)近日,省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政府性债务管理改革的意见》提出,我省将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根据“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规定,谁决策、谁负责,谁举债、谁偿还,按政府层级由同级财政部门实施归口管理。同时,坚决制止各级政府违法违规举债。

  省政府为全省政府债务举借主体,设区市本级(含市辖区)、县(市)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政府代为举借

  意见规定,要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意见明确了举债主体,明确省政府为全省政府债务举借主体。全省各级政府举借债务,由省政府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统一举借;设区市本级(含市辖区)、县(市)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政府代为举借。

  意见规定,严格举债规模控制和举借程序。省政府对全省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纳入限额管理。设区市本级(含市辖区)、县(市)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各级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

  意见明确,要完善债务风险预警体系,对债务高风险地区进行风险预警。列入预警范围的债务高风险地区,要积极采取措施,逐步降低风险。债务风险相对较低的地区,要合理控制债务余额的规模和增长速度。

  意见提出,加强政府或有债务监管。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各级政府新发生或有债务,要严格限定在依法担保的范围内,并根据担保合同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或有债务的统计分析和风险防控,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设区市本级(含市辖区)、县(市)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省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

  意见明确建立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提出要硬化预算约束,防范道德风险,设区市本级(含市辖区)、县(市)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省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各级政府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出现偿债困难时,要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公用经费、处置存量资产、动用偿债准备金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设区市本级(含市辖区)、县(市)政府难以自行偿还债务时,要及时上报,本级和上级政府要启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和责任追究机制,切实化解债务风险,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