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党政领导食品安全责任制出台
2月24日,中国政府网转发近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规定》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建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应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一致、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尽职免责;坚持综合运用考核、奖励、惩戒等措施,督促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规定》明确,地方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全面加强党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将食品安全工作作为向党委全会报告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党委常委会委员食品安全相关工作责任清单,督促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履行食品安全相关工作责任,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
《规定》指出,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加强对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推动地方政府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坚持新发展理念,正确处理发展和安全的关系,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工作重点,并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执法能力建设,整合监管力量,优化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执法队伍专业化水平,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保障监管、执法部门依法履职必需的经费和装备。
《规定》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对落实食品安全重大部署、重点工作情况进行跟踪督办;结合巡视巡察工作安排,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充分发挥评议考核“指挥棒”作用,推动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跟踪督办、履职检查、评议考核结果应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因履职不到位被追究责任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在评优评先、选拔任用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