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在线发布(2015年08月7日)
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是2015年8月7日,星期五,在线发布又和您见面了。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意见包括完善大病保险的筹资机制,提高大病保险的保障水平,加强保障制度衔接,规范大病保险的经办服务,严格监督管理等内容。
意见提出,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有效减轻。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得到显著提升。
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相衔接。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对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高额医疗费用,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主要测算依据。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变化情况,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研究细化大病的科学界定标准,具体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规医疗费用的具体范围由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结合实际分别确定。
2015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随着大病保险筹资能力、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进一步提高支付比例,更有效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鼓励地方探索向困难群体适当倾斜的具体办法,努力提高大病保险制度托底保障的精准性。
下一步,我们将强化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多措并举指导、督导各地制定实施方案,做好实施效果的跟踪评估工作,确保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全面推开,让人民群众切实、及时享受到政策实惠,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本周二上午,国务院医改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保监会、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河南省、青海省和江苏省太仓市的医改工作相关负责同志,举行了媒体通气会,与媒体朋友们交流了大病保险实施工作中的相关问题。此次通气会的文字实录已在委网站上发布,大家可以登录委网站查看更多信息。
昨天上午,我委召开了8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有关情况,并且就相关问题和媒体朋友进行了深入的交流。目前,我国公立医院改革相关政策不断完善,改革的推进力度不断加大,体制机制改革不断取得突破,改革的整体联动性不断加强。下一步,我们要确保实现”两个全面推开”的要求,真正使公立医院改革成果惠及百姓。欢迎您关注“健康中国”微博和微信公众号,了解更多信息。
今天的在线发布就到这里,我们下周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