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公告(2017年第1号)

20.03.2017  02:03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推进粮食流通监管体制改革,创新监管方式,增强监管效能, 国家粮食局 制定了《 国家粮食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现予公告。

  附件: 国家粮食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

   国家粮食局

  2017年2月20日

  附件

   国家粮食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新粮食流通监管方式,增强监管效能,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国务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粮食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 国家粮食局 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度赋予的职责,依法实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粮食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坚持依法监管、公正公开、统一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粮食局 制定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建立粮食行业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以及粮食随机抽查信息平台,明确抽查规则,规范抽查工作流程,并结合实际情况对检查对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按照统一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规范程序、统一行政处罚的原则,监督检查部门牵头组织随机抽查工作,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应按照 国家粮食局 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局领导批准的年度检查计划开展。未列入年度检查计划的,不得开展检查活动。

  第二章  双随机抽查的实施

  第七条  国家粮食局 根据年度粮食流通工作任务制定检查计划。需要临时增加检查任务的,由监督检查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报局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按照确定的抽查范围、比例,根据监管对象的风险等级、信用等级等因素,采取定向或不定向方式,从粮食行业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对于重大涉粮案件及上级交办、舆情反映的热点问题采取定向抽取方式。对一定时期内已被抽查过的检查对象,应避免重复抽查。对投诉举报多或者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检查对象,应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九条  开展执法检查应当成立检查组,检查组应至少有两名 国家粮食局 工作人员,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组长实行委派制,其他组员随机选派。与其他部门开展联合检查、组长由其他部门工作人员担任的,应随机选派 国家粮食局 工作人员参与。

  第十条  从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要综合考虑级别管辖、专业要求和人员在岗等情况。如存在应予回避的情形,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执行检查时,应重新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依法依纪公正文明执法,如实记录执法检查情况,确保检查结果的合法、准确和真实。随机抽取过程应认真记录,有关资料妥善保存,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十二条  对于检查发现的重大违规问题,必要时可组织集中审理,明确政策界限,统一处理尺度。

  第三章  随机抽查事项公开

  第十三条  国家粮食局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对不涉密的检查对象名单,按规定报批后,及时向社会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五条  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对不属于 国家粮食局 职权范围的事项,依纪依法移送其他部门处理,处理及移送信息详细记录。在不涉密的情况下,将处理处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随机抽查结果、处理处罚情况与相关部门共享,建立健全粮食经营者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推进随机抽查信息平台与相关部门的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针对每类抽查事项的特殊要求,可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方案。

  第十八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变动情况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需要, 国家粮食局 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 国家粮食局 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