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致全国营改增纳税人的一封信

22.04.2016  22:43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营改增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致全国营改增纳税人的一封信。按照要求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现行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税人由原来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为了确保营改增的相关涉税业务,顺利、平稳实现税制转换,国家税务总局营改增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就纳税人办税所涉及的的关键时间节点以及发票领用注意事项进行了告知。

一、关键时点要知晓
  2016年4月30日前,请您根据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安排办理登记、认定和发票领用等事项。
  2016年5月1日起,您可以依法依规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2016年5月15日前,您需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
  2016年6月27日前,您需要根据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申报缴纳增值税。
  如果您是实行按季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2016年5月15日前,需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2016年7月1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5月、6月的增值税。
  如果您出售已取得的不动产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2016年5月1日起,仍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增值税。

二、发票领用早知道
  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您发放发票。您已领取的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5月1日起,如您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您根据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办理发票领用手续。
  2016年5月1日以前,如果您在主管地税机关已申报缴纳营业税且未向购买方开具发票,需要补开发票的,可在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同时,信中还对此次政策了解渠道进行了梳理,建议涉及的纳税人积极参加当地税务机关组织的免费政策培训和辅导,还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 www.chinatax.gov.cn ),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微博、微信和客户端,或到当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