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森林认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认证项目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范围,明确项目资金的申报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及国家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森林认证项目资金是指通过中央部门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森林认证工作的中央财政专项补助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林业局科技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科技中心”)和接受委托承担森林认证相关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每年根据森林认证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科技中心根据国家林业局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制定项目绩效目标,努力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接受监督检查,按照要求报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五条 森林认证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政策与监管等基础工作,实施认证试点示范与能力建设,宣传推广与国际交流合作,项目监管等管理工作。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政策与监管等基础工作。包括与森林认证相关的政策及制度、基础理论、发展机制、国际国内动态与需求等研究,森林认证标准与技术规范研究制定,项目评审、监督、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
(二)试点示范与能力建设。包括开展各类森林认证试点与示范、建设与维护森林认证网站、数据库管理、材料编印、开展各种培训与研讨等。
(三)宣传推广与国际交流合作。包括采取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多种媒介宣传森林认证,在技术、管理层面开展双边与多边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等。
第六条 项目资金严禁用于包括人员经费等在内的基本支出开支,不得开支与项目无关的支出。项目资金支出内容包括:
(一)专业资料及设备费:与森林认证工作直接相关的专业书报杂志、资料、软件购置,以及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维护,租赁仪器设备等发生的费用。
(二)宣传费:森林认证工作中需支付的信息采集、设计印刷费、制作费、出版费,开展森林认证宣传推广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三)邮电差旅费:森林认证项目实施过程中开支的邮寄费、电话费、传真费,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四)会议费:用于项目研讨、论证、验收及审定等会议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会议费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五)培训费:用于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培训费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六)咨询劳务费:用于按规定支付给森林认证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咨询劳务费不得支付给本单位参与项目实施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
(七)其他支出:用于项目实施的其他必要支出,如技术协作、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成果报告编写、项目管理等支出。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管理
第七条 森林认证项目支出预算实行申报指南指导下的申报制度。科技中心每年3月底以前根据森林认证工作计划,编制并发布下一年度森林认证项目申报指南,或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项目单位报送相关项目经费申请材料。
第八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申报指南及有关要求,严格按预算管理级次自下而上、逐级编制,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材料和项目支出预算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必须要有详细的年度项目绩效目标。
第九条 国家林业局根据森林认证工作的需要,在对各项目申报材料和项目支出预算合理性、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核的基础上,按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和要求编制申请项目支出预算。
(一)“一上”申请。科技中心在审核项目单位申报材料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初步方案和细化分配意见,每年5月25日前报送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审核确定项目支出预算最终细化分配方案,国家林业局计财司6月10日前向各预算单位下达“一上”项目支出预算,各预算单位7月5日前编制报送包括森林认证项目支出预算在内的部门预算“一上”,国家林业局计财司汇总后纳入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一上”,7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审核。
(二)“一下”控制数。根据财政部审核下达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一下”控制数,国家林业局计财司每年10月31日前将森林认证项目“一下”控制数下达科技中心,科技中心11月10日前提出项目细化分配建议数,报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审核同意后5个工作日内向各预算单位下达“一下”控制数。
(三)“二上”细化。各预算单位根据“一下”控制数,每年11月20日前调整编制细化的“二上”预算。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审核汇总后纳入国家林业局部门预算“二上”,12月10日前报送财政部审核批复。
第十条 国家林业局在财政部批复部门预算的15日内,及时批复下达森林认证项目支出预算。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及时组织项目实施,严格执行项目资金计划和项目资金支出预算。项目承担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等,必须上报国家林业局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资金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项目和资金的申请必须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主管领导和行政负责同志签字同意后上报。单位负责人要对本单位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对下达资金运行的及时性、合法性、安全性负全责。
第十二条 接到批复预算后,科技中心应及时下达项目任务通知书和(或)签订项目合同,明确项目实施内容和完成时间,项目预算主要支出内容和方向,项目成果报送时间、方式,以及项目验收要求等。同时,要将项目资金及时、足额申请拨付相关项目单位,保证项目的及时开展和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加强对森林认证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并主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对于经检查发现存在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国家林业局将采取停止拨付剩余项目资金、追回被截留挪用资金,以及取消相关单位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进行相应处罚,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保证项目专款专用,单独设立账目进行项目核算,严格执行资金管理、项目管理等有关规定,按期完成项目建设各项任务。项目年度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在每年年底前向国家林业局上报项目完成及资金使用情况总结报告。
第十五条 项目结转结余资金应严格按照《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0〕7号)的规定管理和使用。在编制申请下年度项目预算时,项目单位要主动提出统筹使用结转资金计划,结转资金不足以安排时再申请增加财政拨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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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10:58 08.12.2015 林业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