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务院2014年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衔接情况的公示
近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国务院2014年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4〕19号) 。 《通知》涉及交通运输部门接收交通运输部的下放事项有3项,其中2项由省交通运输厅接收,1项由设区市和直管县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接收。涉及交通运输部门工商登记前置审批调整为后置审批的有6项。现将衔接情况公示如下:
衔接国务院2014年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交通运输部门衔接下放事项)
序号 | 原实施部门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备注 | 接收后实施部门 | 衔接项目编码 | 衔接项目类别 | 衔接备注 |
1 | 交通运输部 |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 |
| 省交通运输厅 | 14027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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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交通运输部 | 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 |
| 省交通运输厅 | 14001 | 行政许可 | 与现行的“除国高网以外的其他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批准”合并,合并后名称修改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批准” |
3 | 交通运输部 |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 |
| 设区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 |
| 行政许可 | 省级衔接,并进一步下放至设区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按我省改革精神,省直管县海事机构可实施本项许可。 |
国务院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衔接结果
(交通运输部分)
序号 | 实施机关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衔接项目编码 | 衔接部门 | 衔接项目名称 | 处理决定 | 备注 |
1 | 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 | 14027 | 省交通运输厅 |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 | 改为后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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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从事国际道路运输审批 | (国务院令第406号) | 14013-03 | 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改为后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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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业务许可证核发 | (国务院令第406号) |
|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业务许可证核发 | 改为后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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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证核发 | (国务院令第406号) |
|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证核发 | 改为后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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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证核发 | (国务院令第406号) |
|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证核发 | 改为后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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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国家铁路局 |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14018 | 省铁路管理局 | 地方铁路运营许可证(含临时运营许可证的核发) | 改为后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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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门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目录
序号 | 项 目 | 监管法律法规依据 | 监管部门 | 行业主管部门 |
1 |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六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依照前款确定的对港口具体实施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 |
2 | 从事国际道路运输审批 | 《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 交通运输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 |
3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业务许可核发 | 《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交通运输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 |
4 |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证核发 | 《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交通运输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 |
5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证核发 | 《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 交通运输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 |
6 |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地方铁路运营许可证的核发) | 《河北省地方铁路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地方铁路运输营业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省铁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通运输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 |
7 | 从事内地与台湾、港澳间海上运输 |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对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 交通运输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 |
8 | 生产、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 | 第八条 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条 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 主要监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 配合监管部门: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商务部门、卫生计生部门、海关部门、价格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 | 安全监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