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
18.02.2016 09:53
本文来源: 卫生厅
2月17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正式下发,提出切实保障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将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中,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根据《意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办理丧葬事宜;给予住房救助;给予教育救助。
《意见》要求,各地要统筹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
本文来源: 卫生厅
18.02.2016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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