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储棉出入库强制性公证检验
07.06.2014 03:48
本文来源: 质量技术监督局
办事指南 | |
负责部门 | 河北省纤维检验局 |
事项依据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审批类型 | 行政服务 |
办理条件 | |
办理手续 | 不需要许可申请人提交材料,以中国纤维检验局的下达的《国家储备棉公证检验任务通知单》为检验工作内容。 |
办理流程 | 1、在接到中国纤维检验局下达的《国家储备棉公证检验任务通知单》后,安排公证检验工作人员到达检验现场。 2、公证检验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中国纤维检验局国家储备棉公证检验工作程序和检验规程》进行扦样、公量检验、粘贴防伪标识、品质检验等工作。 3、经公证检验符合国家储备棉质量、数量要求的棉花,应当逐批出具《证书》。 经公证检验不符合国家储备棉质量、数量要求的棉花,应当在检验结果出具后向报验方送达《国家储备棉入库公证检验不合格棉花通知书》。 《证书》或《国家储备棉入库公证检验不合格棉花通知书》经核实后,由单位负责人签发,并加盖“中国纤维检验局公证检验专用章”。 4、完成中国纤维检验局《国家储备棉公证检验任务通知单》下达的检验任务后,将所有批次的《证书》邮发给中纤局和储备库。 |
办理时限 | 1、公证检验不符合国家储备棉质量、数量要求的棉花,应当在检验结果出具后10日内向报验方送达《国家储备棉入库公证检验不合格棉花通知书》。 2、公证检验应当自接到《国家储备棉公证检验任务通知单》之日起20日内出具《证书》或《国家储备棉入库公证检验不合格棉花通知书》。 3、完成中国纤维检验局《国家储备棉公证检验任务通知单》下达的检验任务后10日内,将所有批次的《证书》邮发给中纤局和储备库。 |
联系人 | 刘定平 |
联系地址 | 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537号 |
联系电话 | 0311-85236192 |
监督电话 | |
收费标准 | |
收费标准 | 国储棉出入库强制性公证检验不收费。 |
本文来源: 质量技术监督局
07.06.2014 0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