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医院剥离路径更清晰
近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正式发布《关于国有企业办教育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对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施行分类处理、分类施策,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企业办医疗机构集中管理、改制或移交工作。
去年3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已经明确提出2018年年底前要完成企业办医疗机构的移交改制或集中管理工作。此次由国资委、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人社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制定印发的《指导意见》更进一步对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的移交、关闭、整合、改制等做了明确规定。《指导意见》提出,支持以健康产业为主业的国有企业或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通过资产转让、无偿划转、托管等方式,对国有企业办医疗机构进行资源整合,实现专业化运营和集中管理,创新升级医疗卫生服务,发展健康养老、健康旅游等产业。文件规定,不以健康产业为主业的国有企业,除承担职业病防治等特殊功能的、特殊领域医疗保障的医疗机构,以及面向企业职工服务的门诊部、卫生所、医务室外,原则上不再直接管理医疗机构。
对业界普遍关注的人员安置问题,《指导意见》明确,要采取多种方式做好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对移交地方管理的企业办医疗机构涉及的人员,由企业和地方政府协商妥善安置。仍留在企业的人员,继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退休后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在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距离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可实行内部退养,合理确定内部退养期间的待遇标准。同时,鼓励企业充分挖掘内部潜力,通过协商薪酬、转岗培训等方式,在企业内部分流安置部分职工。《指导意见》特别提出,重组改制时要充分听取拟重组改制医疗机构职工意见,职工安置方案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