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拉动河北投资和产业升级

20.10.2015  14:40

  9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范围,在原有生物药品、仪器仪表制造等6个行业基础上,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 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在今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对其中小微企业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和生产 共用仪器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考虑到适用本次政策的轻工、纺织、机械、 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涵盖面广,为增强政策确定性,便于具体操作,9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 题的公告》 (财税〔2015〕106号),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政策具体执行口径和征管要求,以保证政策有效贯彻实施。省国税局相关人士表示,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 范围,对拉动我省有效投资、促进产业升级有很好的促进作用。

  明确了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的认定标准。四个领域重点行业按照财税〔2015〕106号附件“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的具体行业范 围”确定。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为主营业务,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比例超过50%(不含)的,即可享受加速折旧政 策。

  明确了优惠政策的加速折旧方法。即企业按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

  明确了优惠政策加速折旧方法的选择权。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本公告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27号)中有关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条件,可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明确了企业享受加速折旧优惠的要求。即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并建立管理台账,准确反映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明确了2015年前三季度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未享受加速折旧优惠的处理方法。由于政策发布较晚,对于企业2015年前3季度按本公告规定未能计算 享受加速折旧优惠的,可将前3季度应享受的加速折旧部分,在2015年第4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享受,或者在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 受。

  据了解,2014年9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曾对生物药品制造业等六个行业进行“定向”优惠,允许这些行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按规定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加速折旧方法加速固定资产折旧,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来源:河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