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困难、重度残疾人本月起可申领补贴

04.01.2016  09:51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日前出台。其中提到,我省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5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条件的,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发放护理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可加大补贴力度,提高两项补贴标准。

  两项补贴1月1日起实施

  该《意见》中提到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本次补贴对象分以下几类: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河北省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河北省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具体范围包括: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精神、智力及多重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等需要长期照顾的其他等级残疾人,逐步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根据《意见》,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条件的残疾人,需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供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及复印件,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需有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3张近期免冠1寸彩色证件照,填写《河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河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半年审核制度。享受补贴的残疾人,应在每年1月和7月,由本人或其监护人持残疾人证、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填写《河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格认证表》和《河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格认证表》,办理继续享受补贴的审核手续。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

  两项补贴可同时申领

  享受两项补贴的残疾人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迁移的,残疾人本人或其监护人持残疾人证、户口簿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并通过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残联办理残疾人两项补贴转移手续,转出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残联将有关档案材料交于办理补贴转移手续人。残疾人本人或其监护人应持转移手续及有关档案到转入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档案移交,档案审核无误,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残联备案。转出地自办理手续的次月起停止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转入地对档案资料核查无误,自转出地停发之月起发放。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自情况发生的次月起,停止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户籍迁出本省的;死亡的;未进行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被判刑的;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参与组织各种形式赌博、卖淫、吸(贩)毒活动的;其他情形。

  此外,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