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伤停工留薪期内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1、唐山听众旺先生反映,他一开始交城镇居民医保只交200元左右,2012年自己给母亲办理,却补缴了4000元,咨询合理不合理?政策怎么规定的?补缴后,之前医院的费用是否可以报销?
反馈:其母亲系离休人员配偶,11年有病未报销,11年底参保补缴4800元,12年9月交200元,12年11月去世。已经就政策进行解释,并建议其与唐山市老干部局沟通报销事宜。
2、秦皇岛李先生反映说,自己是山东人,在昌黎板厂打工时受伤,鉴定为工伤,想问一下2013年12月到2014年2月工伤期间的工资如何给?
反馈:经查,李小华系昌黎县沿海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人,2013年12月23日在单位工作时受伤,2014年2月28日经秦皇岛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李小华于2014年10月22日向秦皇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工伤评残、停工留薪期确认。
工作人员向李小华详细解答了工伤保险政策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李小华5日前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作出鉴定结论按照程序需要一定的时间,待他收到鉴定结论以后,他就可以根据伤残等级和停工留薪期月数要求单位支付工伤待遇。
最后,李小华对工作人员的解答表示满意。
3、邯郸邱县听众庞金鹏反映,他是邱县梁二庄镇焦路村人,原来在国营河北邱县煤矿工作,在他没有做伤残等级的鉴定的情况下,让他作了“一次性工伤补助”的《因工致残协议书》的公证,觉得不人道。
答复:邱县人社局主任科员左雷杰带领相关人员,对庞金鹏反映原国营河北邱县煤矿采取蒙骗及恐吓手段与其签订了《因工致残协议书》,并要求按照现有政策享受工伤待遇事件进行调查,查找了当时的相关文件规定,并对有关当事人员进行走访调查。调查情况如下:
1、反映人基本情况
庞金鹏(又名庞金喜)、男、系邱县梁二庄乡焦路村人,原邱县煤矿亦工亦农职工。1975年入矿,1977年10月10日,因煤矿斜井跑罐被撞伤,造成下肢瘫痪。一九八七年邱县煤矿实行承包,当时的庞金喜等几名因工负伤人员已不能从事煤矿工作,由县主管部门和煤矿与他们协商,经双方同意,邱县煤矿与庞金喜等几名因工负伤人员签订了一次性工伤补助的《因工致残协议》。1987年10月15日邱县煤矿与庞金喜双方签订的一次性工伤补助《因工致残协议书》(原件在邱县田力公司保存),由邱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一次性补助庞金喜包括医药、治疗、护理等有生之费用共23500元,分5次付清。
2、政策法规依据:
(1)《国务院关于改革临时工、轮换工制度的通知》(﹝71﹞国发文91号)第三条规定:“临时性、季节性的生产、工作岗位,仍须使用临时工。这些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政治待遇、粮食定量、劳保用品应当和同工种的固定工相同。因工死亡和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按固定工的劳动保险待遇执行”。
(2)国务院关于发布《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试行条例》(国发﹝1984﹞88号)第八条(二)项规定“按月发给的抚恤费,经企业和签订合同的县、公社或农民轮换工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的办法……”。第十六条:“本条例发布以前,企业使用的农民轮换工发生的病、伤、残、亡,凡是已经按合同规定处理的,一律不再改变;尚未处理的,可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3)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公证处对不真实、不合法的事实与文书应拒绝公证。第十八条:“公证员必须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和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的能力,审查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实和文书及有关文件是否真实合法”。庞金喜与邱县煤矿签订的《因工致残协议书》。1987年10月15日由河北省邱县公证处进行公证,公证书(87)邱证字第0067号。因此《因工致残协议书》是真实、合法的。
3、处理意见
根据调查情况和查询的有关政策,邱县人社局对庞金鹏反映的问题作出处理意见:
(1)对于签订的《因工致残协议书》符合当时的政策,签订协议过程中庞金鹏所说存在蒙骗及恐吓手段,不符合当时的事实情况。
(2)庞金鹏要求新的工伤待遇和赔偿没有政策依据。
4、石家庄听众周女士反映,本人是中直驻省事业单位,2005年在省社保中心入养老保险,当时入医保时,省社保中心办事员说不能按照事业单位入医保(单位机构代码证、其它证明材料都有),只能在石家庄市医保中心入了医保,现在形成了市医保、省养老,换社保卡遇阻,问怎么把医保转到省社保,领取社保卡,单位只有本人一个人是这种情况。
反馈:经与周女士联系沟通,其本人已在石家庄市参加医疗保险,可以在石家庄市办理社会保障卡。已告知本人持有效证件到石家庄市社保卡中心进行一站式办理社保卡。
5、唐山张先生反映说,他父亲退休单位不交医保三年多了,说让先自己垫付之后再报,问是否合理?
反馈:印子沟煤矿是从2008年开始处于完全停产状态,故缺资金。从2013年5月至2014年8月出现了欠缴医保费现象,这样造成欠缴医保费期间企业职工不能正常享受医保待遇,无法在市医保定点医院正常看病结算报销医疗费用,只能是参保患者先垫付医疗费。目前,由区安监局筹集资金,并且把参保患者垫付医疗费用的单据收集上来,进行审核处理阶段,全部审核完毕后再把该报销的医疗费用发放给参保患者。今天上午,区安监局工作人员已同反映者沟通说明了情况,该职工对此处理工作表示满意。(医保政策规定:因参保单位原因造成职工医保欠费,欠费期间发生医疗费用由该单位负责)
6、衡水市听众邢先生反映说,他现在已经退休了,76.77.78年的工龄没有在个人档案里,档案局里有证明,请问能不能补上那三年的工龄。
答复:衡水市邢先生现在已经退休了,76.77.78年的工龄没有在个人档案里,档案局里有证明,咨询能不能补上那三年的工龄。我科目前已与邢先生取得联系,告知认定工龄的基本依据,请邢先生提供出具体档案资料,再答复其是否能够补工龄。
7、邯郸王先生反映,邯郸丛台区每年发放的农村养老保险是55元,但是自己去年的养老金到现在都没有领到。什么原因呢?
答复 :丛台区社保中心经与王先生联系,了解到王先生系黄粱梦镇黄粱梦村村民王志全,黄粱梦镇是2014年4月1日行政划归丛台区的,但黄粱梦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目前仍由邯郸县农保中心经办,关系接续转移2015年1月1日才到丛台区。
随后邯郸县人社局与王志全进行了联系,调查情况如下:在2012年邯郸县建立城乡居保系统时,乡镇将王志全2009年缴费录为2008年补缴100元、系统显示2009年欠缴养老保险费,导致王志全到龄后不能正常领取。随后向市局、省厅申请了信息变更,在今年9月系统变更后当月就给王志全发放了养老金。其反映的补发问题,因为涉及到跨年度补发,请示市局后,预计11月份可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