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放学回家昏厥猝死 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定家长未给儿童注射疫苗应承担主要责任 学校承担次要责任
就读三年级的外来工子女李某在放学回家后突然昏厥,送医救治后死亡。其父向学校索赔协商无果后,状告女儿就读学校,索赔20万元。昨日,三水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学校因未及时送医救治承担次要责任。作为监护人的李某父亲未给女儿按照规定注射疫苗,未尽到家长职责,承担主要责任。
小学生放学路途发病昏厥
李润伟是三水区大塘镇的外来务工人员,他的女儿李某在三水区大塘镇学校就读小学三年级。去年6月6日,原告女儿李某放学回家后出现神志不清、精神恍惚的现象,李润伟急忙将女儿送到三水区人民医院就诊,之后又改送至广州儿童医院住院治疗。不幸的是,虽经医生努力抢救,原告女儿病情严重,于去年7月2日死亡。
李某被确诊为流行性乙型脑炎。其后,李润伟多次与学校协商赔偿事宜,均因索赔金额差距太大而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后李润伟将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万余元。
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
在法庭审理阶段,法院查明李润伟并未按照卫生防疫部门的要求,及时带女儿李某注射乙脑病毒疫苗。按照规定,10岁以下儿童应接种三次乙脑病毒疫苗,但李润伟只带女儿注射了一次疫苗,且在女儿6月3日就已出现发热、头痛现象后,未及时就医,只当作简单的感冒发热处理,在私家诊所作简单治疗。在6月6日病情严重后才去广州儿童医院住院治疗,贻误了治疗的最佳时机,导致了严重的损害后果发生,应承担大部分过错责任。
但法院审理中还明确,学校方面在发现李某已出现持续高烧的情况下,未及时将其送医治疗,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最终法院认定李某就读的学校承担10%的赔偿责任,李某的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
法官说法:
学校应及时将其送医治疗
对于该案,主审法官蒋淳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但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李某在校期间高烧不退,学校未及时将其送医治疗,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蒋淳表示,该法第二十六条同样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原告李润伟作为李某的法定监护人,有照顾李某的义务,但他未及时带领女儿李某注射乙脑病毒疫苗。且在女儿6月3日就已经出现发热、头痛现象后,未及时就医,未尽到家长的职责,贻误了治疗的最佳时机,导致了严重的损害后果发生,应承担大部分过错责任。(记者杨波通讯员黄志可、袁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