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明确“两票制”执行要求
今年4月,四川省发布“两票制”方案,规定过渡期为5个月。近日,该省再次发布《关于规范四川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执行工作的通知》,明确了“两票制”药品购销过程中的票据处理流程,包括“一票制”情形、“两票制”情形、“三票制”情形等,同时明确,9月7日该省将正式执行“两票制”。
根据该《通知》,过渡期内,各公立医疗机构要结合实际,制定药品采购“两票制”工作细则,规范收票、验票、存票流程,及时与负责本单位药品配送的企业做好沟通衔接,进一步明确细化双方在“两票制”执行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通知》明确,“一票”情形:医疗机构应向药品生产企业或视同为生产企业的经营企业(代理商)索要发票(以及清单,下同)和随货同行单原件。“两票”情形:医疗机构应向药品经营企业索要发票和随货同行单原件(即“第二票”票据),并要求该企业提供加盖其印章的生产企业发票和随货同行单的复印件(即“第一票”的票据复印件)。“三票”情形:在政策范围内允许多开一次发票的民族贫困边远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和其他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向药品经营企业索要发票和随货同行单原件(即“第三票”票据),并要求该企业提供加盖其印章的“第一票”和“第二票”的票据复印件。
《通知》规定,每个药品品种的进货发票复印件至少提供一次,同一品种已提供生产企业进货发票复印件的可不再提供。若国家或省级公布关于“两票制”的新要求,按新的政策执行。同时,结合购销发票和销售出库单,核查票据数量、票据信息完整性及关联性。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使用电子发票,并通过信息化手段验证相关票据。原则上,医疗机构采购药品时应要求所有票据随货同行。对不能做到票货同行的,应确保在药品验收入库之日起30天内补齐所有票据。票据资料留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以备追溯和检查。必须制定院内特殊药品采购流程,规范签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