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侨考生”升学给予加分照顾的通知
14.05.2015 19:06
本文来源: 外事侨务办
关于“四侨考生”升学给予加分照顾的通知 各设区市政府侨办、教育局、招生委员会: 依据2008年7月18日河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对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本省的子女和侨眷高级知识分子的子女考生(简称“四侨考生”)升学给予加分照顾通知如下: 一、“四侨考生”参加中考的,给予其总分增加10分的照顾。 二、“四侨考生”报考本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的,给予其总分增加10分的照顾;报考省外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的,能否给予其总分增加10分的照顾,以当年各学校招生章程为准。 三、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本省的子女考生的身份,由设区市政府侨办认定;侨眷高级知识分子的子女考生身份,由设区市政府侨办报省政府侨办认定。经认定的“四侨考生”名单,统一由省政府侨办抄送省教育厅、省招生委员会。 四、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给予其总分增加10分照顾的“四侨考生”,须按省教育厅等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考优惠照顾加分申报的通知》(冀教监〔2003〕4号)办理;参加中考给予其总分增加10分照顾的“四侨考生”,按考生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在本省定居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考生及其子女考生、外籍华人具有本省户籍的子女考生、在本省眷属中的高级知识分子的子女考生,参照本通知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河北 省 教 育 厅 河北省招生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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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5.2015 1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