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商务厅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 河北 省县级以上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推进我厅依法行政工作,确保依法决策,经研究制定《河北省商务厅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商务厅
2016年11月11日
河北省商务厅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确保商务厅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合法性,根据省政府《河北省县级以上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商务厅依据法定职权或省政府授权,决定做出的对我省范围内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下列事项:
(一)拟定我省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利用外资等方面的重要中长期规划;
(二)研究拟定我省内外贸领域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市场准入、社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具有示范效应或具有可预见重大影响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件。
(四)厅决策机关或承办单位认为应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厅决策机关是指厅党组、厅常务会议及厅长办公会。厅政策法规处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处室(以下简称审查处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处室、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应严格遵照决策程序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合法性审查意见是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厅决策机关讨论。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合法性审查。
第五条 承办单位应在完成决策动议、拟定决策方案草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后,提交审查处室进行合法性初审,审查通过后,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关材料报送厅决策机关集体研究决策。
承办单位在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专家论证阶段可邀请审查处室参加。
第六条 承办单位向审查处室报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方案草案及说明。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基本情况介绍和必要性、可行性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风险评估情况等;
(二)社会公众及相关单位提出的主要意见、意见处理情况和理由的说明;
(三)专家论证意见、意见处理情况和理由的说明;
(四)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承办单位应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七条 审查处室按照厅领导批办意见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并自收到批办意见和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复杂的,经厅领导同意,可延长5个工作日。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采取补充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协调会、组织专家论证、实地调查研究或者考察等方式进行,但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审查处室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充分发挥厅政府法律顾问及省商务法律专家库的作用。
第九条 审查处室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承办单位报送的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缺失的,应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限期补送。补送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决策机关的法定权限;
(二)决策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三)决策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四)厅领导要求审查的其他事项或者决策审查处室认为需要进行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查处室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出具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名称;
(二)明确提出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合法;
(三)发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某方面存在不合法或存在法律风险的,应说明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见。
承办单位对提出补充材料或修改完善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充分说明理由并提交依据。
第十二条 对违反厅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处室、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应对突发事件、政府规章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拟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的,适用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