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商务厅行政执法 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11.12.2014  10:47
  厅机关各处室:
  《河北省商务厅行政执法公开管理办法》已经厅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河北省商务厅
                                            2014年12月9日


              河北省商务厅行政执法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依法行政,规范商务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透明度,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更好地实现依法公正廉洁执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公开,是指商务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向社会公众或者行政相对人公开商务行政执法的依据、流程、时限、进展、结果等相关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厅办公室负责商务厅行政执法信息(内容)的公开。  厅执法部门负责提供执法公开的主要内容;政策法规处负责审核把关并督导落实;信息中心负责网站维护。
  第四条  商务行政执法公开坚持公平公正、合法有序、及时准确、便民利民、民主监督的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其他一律对外公开。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开范围:
  (一)执法主体信息公开。包括:商务厅各执法岗位的职责权限,以及相关执法人员,包括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内容等;
  (二)执法依据公开。公开商务行政执法项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程序公开。公开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行政复议程序及执法岗位工作流程图;
  (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公开。公开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五)执法监督公开。公开厅机关监督的方式、途径。
  第六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执法信息;
  (二)不得向权利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执法信息;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案件信息;
  (四)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不受不予公开的限制:
  (一)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
  (二)公开主体认为不公开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
  第八条  发布执法信息涉及多个处室的,负责公开部门应当在发布前与有关处室进行沟通、确认。
  发布执法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九条  商务行政执法公开的形式包括:
  (一)执法文件;
  (二)印制宣传册;
  (三)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报道;
  (四)设立咨询窗口、平台;
  (五)利用“中国河北商务”网站及其子站;
  (六)设立政务信息公开服务热线;
  (七)设立电子屏幕、服务大厅电子查询设备;
  (八)利用河北法治网执法人员信息查询平台;
  (九)其他适当形式。
  第十条  行政执法公开的基本程序是:
  (一)执法部门提交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人员信息、执法岗位工作流程图等应公开的信息内容;
  (二)厅政策法规处审查内容是否合法、准确,办公室确定是否公开并负责实施;
  (三)依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相关处室负责做好记录,并依法审核后给予答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或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或告知其正确途径;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四)经审核批准的公开信息应在批准后15日内向社会或管理对象公开,由负责公开处室或者厅信息中心录入,公开发布或告知。
  (五)公开的执法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由发布部门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行政相对人或者社会公众可以通过登录商务执法信息公开的网站,查询商务机关执法机构、人员情况以及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内容。
  单位可以委托所属人员持单位证明或个人证件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安、检察、法院、监察等机关查询和复印案件材料,应经主管厅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申请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等。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