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阳光听证”、“阳光公示”办法出台
15.06.2015 18:38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听证办法》对阳光听证的内容、人员及听证结果的认定作了明确规定。听证参与人员涉及三类:一是听证小组成员,包括党员代表、村“两委”成员代表、村民代表、驻村干部等;二是监督人员,包括负责民政工作的乡镇(街道)领导、民政所负责人等;三是所有村(居)民,在不影响听证会正常秩序的情况下可全程旁听。听证内容主要是对低保申请对象的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及准确性进行听证。如果当事人对听证结果不满意,可向所在乡镇(街道)民政所提出二次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的申请。如果旁听群众对听证及投票结果提出质询,且旁听群众反响较大的,应重新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认定,村委会选择适当时间进行二次听证。此外,《听证办法》还对听证前的准备工作、听证程序以及相关注意事项作了明确规定,为听证会的公正、高效、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保障。
《公示办法》规定了阳光公示的内容、时限及公示场所。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入户调查、审核的听证结果进行公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进行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审核的听证结果的公示,应在审核及听证结束后5日内进行,公示时限为7个工作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公示,应在审批后20日内进行,公示时限为长期公示。
阳光低保是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一种管理运行模式和基本要求,阳光听证和阳光公示是实现阳光低保运行的重要环节。两项办法的施行,是唐山市全面推进阳光低保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城乡低保规范管理、监督管理、确保城乡低保制度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15.06.2015 1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