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启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09.10.2014  13:50

食品安全基础薄弱,违法违规问题时有发生,特别是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受害者轻则身患食源性疾病,重则中毒残废或死亡,而食品企业在面对高额的索赔时,有可能处于无力赔付、面临破产的窘境,消费者合法权益难以保障。

食品安全是广大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重大民生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省、市关于推进“食药安全诚信河北”行动计划(2013-2015年)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事故风险管控和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增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单位)质量安全意识,防范事故发生,促进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为该市到2016年基本建成全面小康社会,举办世界园艺博览会,纪念唐山抗震40周年打造优良的食品生产经营消费环境,唐山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决定启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近日,唐山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唐山市金融办、唐山保监分局联合印发了《唐山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方案》,明确要求自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在全市规模以上、高风险食品生产企业和大型超市、餐饮服务单位、校园食堂和学校(含托幼机构)、医院、机关食堂等开展试点工作,逐步扩大覆盖范围,并鼓励除上述企业(单位)以外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单位)积极投保。

为提高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服务水平,由唐山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唐山保监分局按照市场化原则选择确定1-2家信誉好、实力强、服务质量高、网络齐全的保险机构作为全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承保公司。被保险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机构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赔偿:一是在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食品或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造成消费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二是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被保险企业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应由被保险企业支付的仲裁费或诉讼费。三是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

唐山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目标是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通过摸底、整合食品企业现有投保种类,研发全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产品、健全服务体系及扶持政策,探索将责任保险机制引入食品安全领域的方式和途径,建立第三方或权威机构的食品安全责任认定方式,促使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事故查勘和预防、责任认定、损害鉴定评估、承保理赔等各项机制不断完善,为建立全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