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和哺乳期都休满了 还不到岗单位可提出解聘

30.10.2014  14:13

  1、王先生咨询:我妻子生产后7个月,现在正处于哺乳期。由于生产后体质比较虚弱,经常生病入院治疗,故一直没能上班。单位已连续发了两次要求到岗上班的通知,并且警告称,若不到岗,将解除用工合同。据说有妇女在怀孕、生产、哺乳期,单位均不得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请问单位这样做是否合法,单位要是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

  饶律师:这要根据你妻子产后的假期及医疗期是否已休满来确定,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3项规定了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用工合同的情形。但上述情形之中并不包括你所表述的情况。也就是说,如果你妻子在这家单位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均已休满,单位要求其到岗上班是合理合法的。如你妻子拒绝到岗,属于无故旷工。企业规章制度中一般均规定有无故旷工一定期限作为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情形,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之一。因此,如你妻子不到岗确属无故旷工的情形,即便你妻子处于哺乳期,单位也有权依法解除用工合同,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